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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讯北京时间2014年2月18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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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聂丽娜、41岁、无处居住,现流浪北京。因95年享受宅基地,已下地基至今二十年。09年我想盖房,引起常庄大队副支书郭安祥阻拦,09年使我再此为返还地和宅基地进京讨公道!09年9月19号在北京市吕村南我出租屋晚上23点左右被当地政府动用警力带回给我解决问题。回来问题不但不解决行政拘留我十五天,襄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襄公(茨沟)行决字【2009】第547号。
2009年10月12号我申请行政复议(襄城县人民政府),12月3号(襄城县人民政府)维持襄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不服,要求查阅涉及本案相关资料,我复印了9份嫁祸于我的证人证言。
2009年12月28号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提起行政诉讼。12月30号襄城县人民法院立案,2011年2月16号8时30分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审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作出一审判决,襄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利用自己的权力,违反宪法。至今不下判决。2014年1月7号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公生明,廉生威。”要坚守职业的良知、执法为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恳请相关部门督促襄城县人民法院给予我下判决!!!
请看下面相关证据
1. 襄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襄公(茨沟)行决字【2009】第547号
2.申请行政复议书
3.襄城县人民政府 襄政复决字【2009】6号
4.襄城县政府和茨沟乡政府诬陷我证言材料9分
5.行政诉讼状
6.襄城县人民法院立告知书
7.襄城县公安局答辩状
8.襄城县人民法院开庭传票
9.聂丽娜申请人民法院调查事实真相4分
聂丽娜电话 15611667626
襄县法院院长张玉华电话 15937459889
副院长彭伟强电话 15936365666
行政厅厅长孙慧彩电话 15994082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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