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铁路职工三无,无住房,无医保,无养老
(博讯北京时间2013年9月19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控告人:张晓鹏, 身份证号:142402197506170015 电话:13007060119
被控告人:太原铁路局.非法让我买断工龄,使我失业于社会,至今没有任何生活保障,养老保险没有,医保没有,住房没有,就这样失业于社会中.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16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72条)。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的问题,因此也就无须"买断工龄"。但现在仍有一些国有企业无视国家政策法规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员时还采用"买断工龄"的做法。针对这一现象,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时,严格禁止企业采取"买断工龄"形式将员工推向社会。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实际上为完成上级考核指标,为规避社会责任,为职工办理的是“买断工龄”,并以“协商一致”的合法形式掩盖其违法买断的目的。在实施过程中,原铁路分局终止了我们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将职工工龄归零。(证据付后).强行将职工,推向社会。
我要求恢复我的工作以及一切应得的待遇,并赔偿我因这问题而上访,而被非法截访,引发生多次冲突.并非法把我拘留的一切损失和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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