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柳州曾秀整向中央递交自己养殖场被强拆,被残害的证据
(博讯北京时间2013年7月24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申请信访复查:不服鱼峰区城市执法局“关于对柳东路115号旁房屋进行查处相关问题的答复”。要求依法召开听证会
申诉人不服“柳州市鱼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柳东路115号500平方米使用27年房屋有营业执照的养殖场违反程序暴力强拆”信访答复。坚决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此案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复查依法处理。依法维护被征完土地的农民发展养殖业的生活出路。
申诉人:曾秀荣、曾秀整、曾昭旷、曾秀峰、曾昭蕊、梁玉柳,窑埠村七队农民,柳东路115号“柳州市飞龙黑豚养殖场”于2010年11月17日凌晨五点~六点钟广西柳州市鱼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执法局);柳州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称投资公司);柳州市华宇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拆迁公司)带领数个部门近千人员对申诉人全部扭送关入派出所,实施暴力强制拆除申诉人的历史遗留的房屋养殖场500平方米,造成停产、停业近一年之久,至今未有处理结果,造成申诉人惨重损失。
申诉人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以及本条例的第一款规定由人民政府处理。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的30倍。法律责任:第78条明确规定:
申诉人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第二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目前该农村村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1975年立新砖厂与东方红大队征收土地协议书有地界明确规定)申诉人于1985年在征地协议书规定范围本村本队使用权土地建房种、养、居住。详见: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确定申诉人的土地使用权。
申诉人根据(2001年10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及根据:2009年12月3日柳州市人民政府柳政函【2009】489号和(柳国土报【2009】204号)收回位于市文昌路西段南面柳州市纬编针织总厂,柳州市高压电器厂等单位用地和房改房住宅用地共计:147706.0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由柳州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及拆迁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安置由柳州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
2009年12月10日“投资公司”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柳拆证字(2009)第45号,拆迁范围:柳州市柳东路97号至103号(单号),107号、109号、113号、127号、144号之一号、226号(电子管厂宿舍1至7栋,电子管厂部分厂房)的房屋及附属物。并没有对柳东路115号房屋养殖场及其附属物的拆迁补偿协商。而且,批准拆迁实施单位系“广西柳州市安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而不是“柳州市华宇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该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为:2009年12月11日至2010年3月11日。发证机关:柳州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办公室,该机构属企业单位;不属人民政府编制的政府机构。他的权限只能在投资公司聘用授权范围对:开发公司及其委托的拆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发证属超越政府的行政权职。申诉人认为,投资公司于2010年9月2日取得:柳国用(2010)第119912号柳州市人民政府,柳州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座落柳州市文昌路西段南侧,使用权面积为:21863.2m2。综上,柳政函【2009】489号,(柳国土报【2009】201号)柳拆许字【2009】第45号,柳国用【2010】第119912号等文号是对柳州市文昌路西段南侧国有土地整理、拆迁,并没有批准征收拆迁柳东路115号农民宅基地、养殖场、房屋的项目。
申诉人曾秀荣、曾秀整与飞龙养殖专业合作社依照法律及本社章程规定签订合作协议书,并向合作社缴付出资20万元资额费;出资叁万元风险金共23万元。500平方米养殖房每年可养出栏三批成鸡出售,每批可养3000只鸡,每只鸡苗6元,饲料存本24.40元,每只鸡重量4.8斤,出售价每斤13元,每只鸡纯利润32元,全年三批纯利润共计288000元。依照1975年立新砖厂与东方红大征收土地协议书条款规定和(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确定申诉人对该块土地、房屋的合法性所有权和所有使用权。并且根据:柳政发【2001年】第38号文件及会议讨论纪录决定对类似无证房屋遗留问题征收拆迁时,按征收拆迁正常补偿。柳东路115号的房屋养殖场应按照《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物权法》相关规定和柳州市农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自行安置的,每平方米给予700元~1000元正。依照《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要求依法认真对待柳东路115号申诉人上述反映提出已经拆除500平方米养殖场停产停业一年,损失及拆迁补偿等等问题依法召开听证会给予被拆迁人合法补偿和违法拆迁赔偿损失。
关于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柳州市鱼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柳州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柳州市华宇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有关部门共抽调近千名官员、职员,滥用职权、越权、违法违规,违反《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中央政法委公安部、中央多部委发文严禁强拆强建“暴力拆迁”。
柳州市柳东路115号申请人使用居住种殖、养殖二十七年500平方米的养殖场,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和损失,至今快一年之久无人负责依法处理此案,导致被拆迁人无奈之下多次反复进京上访。二O一O年 七 月 八 日市领导大接访陈刚书记、郑俊康市长等领导接待、指派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对该案负责复核、调查协调依法处理解决,多次恰谈并没有依法处理,坚持按无证商谈给400元/m2。被拆迁人认为,城中区×××对该案商谈处理意见不当。含水份太重了,适用法律、政策错误,损害被拆迁人(农民)利益太严重了,被拆迁人不同意、不答应。坚决要求依法解决处理为宜提供以下法律、政策,柳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复核处理,依法维护农民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损害,依法要求查处违法拆迁行为。
申诉人理由:(1)申诉人属窑埠村七队农民,于1985年在本村本队土地范围内(1975年立新砖厂与东方红大队征地协议留出的土地)即柳州市柳东路115号处建房住宅、种养、养殖发展生活,使用该地发展生产生活二十七年。
(2)依法申办柳州市恒安建筑设备租债部和参加“柳州市飞龙黑豚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专业户。该合作社双方制订有合作章程,投入资金,风险金贰拾叁万元(230000元)有协议书,有营业执照。
(3)桂渔牧函【2007】394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现就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需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
要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应根据规划而已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2008年12月26日,张永刚副市长在全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实施“一品一社”流通合作示范工程开辟农民专业合作新地(摘要)……。
(4)国务院办公厅发电,国办发【2010】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补偿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对于群众提出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对野蛮手段逼迫拆迁,突击拆迁,违法强制拆迁的,对官商勾结,钱权交易,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责任。
(5)2011年5月15日国土资源部要求坚决查处强征强拆行为,因征地拆迁引发恶性事件,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发现存在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发【2011】72号;2011年3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要求……。
(7)柳政发【2001】38号,柳国土函【2003】188号关于对【2003】常办信字第393号和柳人诚信【2003】第2号的答复,……。历史遗留无证房屋征收拆迁时,遗留问题按正常征收办理。
(8)柳政办【2003】147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解决国家建设征地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安置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参照柳州市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办法规定实施评估、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房屋评估值再加“拆迁自行安置补贴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补贴金额为700~1000元/m2。
综上法律、法规、《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和中央政策、文明精神以及地方政府文件,政策相关规定,申诉人的合法合理要求理应依法得到保护、赔偿、损失,自行安置补贴和征收拆迁的正常评估补偿。
申诉人总述:鱼峰执法局对2010年9月9日按窑埠村委韦桂生等人腐败村官谎报假案称柳东路115号房屋“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一案,执法局未核实,不分清时段原因,即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规定对柳东路115号500平方米养殖场作出行政处罚和强制拆除决定,留置送达……。当事人并不知道。执法局、投资公司、拆迁公司于2010年11月17日滥用职权抽调多个部门及运用大批公安警力将申诉人全家六人扭送派出所关押,实施暴力强拆农民养殖场。
柳东路115号旁房屋建于1985年,88年清查登记罚了款,申办建房有报告申请,大队证明签字盖公章同意批准,但郊区土地管理所声称停办,故所无证的原因据在此因,并不是进入城市规划红线后抢搭、抢盖、抢建的范畴。而是属于遗留无证问题,已罚了款,使用了二十多年应视为合法有效的使用权。
执法局对群众举报问题,事实认定不清,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2011年9月15日对曾秀整的答复和前期执法违法错误,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案所反映的问题答复,重新对该案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处理。
柳东路115号无证房屋建于1985年,《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平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理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30条、31条、32条、36条、38条、41条、42条、51条第(三)项、第54条、第59条、第60条、第62条等明确规定……。《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八条规定是对违章建设设施作出责令停止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柳东路115号曾秀整一户于1985年至1988年在此地本队荒地建房居住发展种、养业,于2008年11月12日加入柳州市飞龙黑豚养殖专业合作社投入资金、风险金共23万元。并不属违反城市建设规划抢建的房屋,故所认为鱼峰区城市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柳东路作出的处罚和拆除500平方米养殖场和2011年9月15日的答复,适用的法律与事实、证据、程序、中央各部委规定是相悖的。纯属滥用职权,言权代法,与窑埠村委韦桂生队长腐败村官勾结打击报复违法行为。此举报为什么近年来至目前全市乡村、外来人员,遍地开花,违章违法建新房、旧房加层,城管执法局难道看不见,不知道,有人举报就去走过场,下发一份停止施工通知书,接过红包就走开了,为什么不强制拆除,太腐败了!要求政府、监察、反贪局应依法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对柳东路115号已强拆500平方米应依法撤销、赔偿损失。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陈刚书记、郑俊康市长、柳州市政府办公室、柳州市信访局、柳州市纪律监察办公室、柳州市公安局纪检办公室、柳州市鱼峰公安纪检办公室、柳州市政法委、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纪检办公室、柳州市城中区潭中街道办事处党委办公室
柳东路115号曾秀整、曾秀荣等人
电话:15007729257
201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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