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沈阳市卫生局,沈阳医学院不作为
(博讯北京时间2012年8月26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我是残疾女孩李想,现年25岁,无业,身份证号:210106198505211823
关于责任单位不落实《2008年8月27日中央信访督导组意见》情况简述:
1985年5月6日,母亲因孕36周妊娠高血压,去沈阳第八人民医院(现沈阳医学院附属奉天医院)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医生给母亲检查身体是,发现胎儿枕右位,巨大婴儿,母亲还是高血压重度,建议母亲作剖腹手术,我家属同意了,并且签字了,当月20日晚9点50分母亲肚子阵痛,医生不给作剖腹手术,强行打催产针,并强行把新生儿从母体拉出来,给我造成重大医疗事故,致使健康的我一出生就落下“臂丛神经损伤”,因此责任单位将我留在本院进行6个月的治疗。我需要母亲哺乳,医院却将母亲撵出医院,后又用欺骗的手段对家属说“臂丛神经损伤”有治疗期,恢复期,随着年龄增长会好的说法,将我也撵出医院。此严重后果直到2000年奉天医院才告知我“臂丛神经损伤”落下残疾了,并鉴定为三级伤残,致我终身残疾。残女和监护人到奉天医院要原始病历,医院不给,并且把原始病历进行了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因此事残女和监护人常年奔波有关部门,反映奉天医院侵害残女知情权,伤害权,请求得到合理赔偿,但一直没有合理答复,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只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进京上访,责任单位不但不解决,还多次拘禁、拘留残女和监护人,责任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第38条。 (博讯 boxun.com)
由于多年上访,2008年4月残女的案子终于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给市卫生局发《关于林淑军,李想信访事项函》沈信“百日会战”联字【2008】F150号,可是沈阳市卫生局,沈阳市医学院,奉天医院等有关部门在2008年7月17日找种种理由定残女为无理访,无奈,残女和监护人又进京上访。
此案在各级领导的一再重视和关注下,2008年7月23日,残女和监护人进京被驻京办送回沈阳又被责任单位非法关押在沈阳市棋盘山软禁,在软禁期间中央信访督导组胡克慧 检察长等领导,于2008年8月27日来到沈阳市棋盘山视察工作时,在信访局有关领导的陪同下,与残女和监护人面对面谈此案,最后把此案定了三项意见。
内容纲要:认定此案责任主体单位为沈阳医学院附属奉天医院;决定由奉天医院出资到北京协和医院等医疗机构对李想病情进行康复治疗;由市政府牵头,为李想安排适当公益性岗位工作。
当时残女和监护人同意中央信访督导组的意见,残女感谢党和政府的关怀也相信党和政府给残女的承诺,在责任单位没给残女任何的书面保证能落实中央信访督导组意见证据的时候,市信访局、市卫生局让残女和监护人签息访承诺书,并且让残女回家等候落实。
在残女再三请求落实中央信访督导组意见时,市信访局石敏副局长让市卫生局,责任单位于2009年2月25日出人带残女和监护人去北京做康复治疗,责任单位不按北京康复医院规定疗程交费用,如一个疗程3个月,责任单位应交付一个疗程的三分之一费用,其他费用不管,理由(1):中央信访督导组没让出其他费用;理由(2):责任单位强调残女没有做医疗事故鉴定,不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落实,责任单位这不是在强词夺理推翻中央信访督导组意见吗?中央信访督导组在定此案时,市信访局、卫生局等有关领导都在场时,市卫生局、责任单位不提出作医疗事故鉴定等事项,中央信访督导组的领导走后,就和残女提出此事,责任单位这不是在抗议中央信访督导组等领导给认定此案责任主体单位吗?
责任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导致受害人无法做医疗鉴定。
依据卫政法【2005】28号《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一、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责任单位有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原病历资料行为)构成严重违法行为。
依据卫生部医政司,政法司联合下发通知:一旦发现医生篡改病历,将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
依据卫政法发【2005】28号《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规定,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甲级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责任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规定。
沈阳市卫生局、沈阳市医学院、奉天医院等有关部门找各种理由方式推托,搪塞据不落实中央信访督导组意见,又再次欺骗残女和有关部门,继续给残女制造障碍,编造假材料,假借口,并且在2008年10月制造假锦旗,公然署名是本残女和监护人,目的无非是欺大瞒下,长期不落实中央信访督导组意见,并把这虚构的结果谎报送“中央信访督导组”,省“大接访”活动督导组。责任单位就可以迟迟不落实,为所欲为,而且不履行他们应尽的职责吗?现在假锦旗又莫名其妙被摘下了。
因残女和监护人常年奔波有关部门上访,尝遍了千辛万苦,拖得我和监护人重病在身,无钱看病吃药,无能力生存,使我们雪上加霜,承担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生活负担。
尊敬的领导:此案是中央信访督导组在2008年8月27日定的,至今还没落实,残女的病还有治疗价值,不能再耽误了。所以恳请有关领导帮助残女尽快落实中央信访督导组意见,让残女尽快康复治疗,早日享受党和政府的温暖!早日让残女过上健康快乐的生活!
要求:
1、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残女的病还有治疗价值,让残女尽快去北京接受终身康复治疗;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北京的一切费用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落实;
3、残女为了康复治疗顺利,责任单位每年年初将两个疗程的康复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一次性付清;
4、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推托,搪塞(包括责任单位奉天医院内部人事变更),也不准徇私舞弊买通医院对残女加以陷害和干扰治疗,如果此事再发生残女立即转院,并追究刑事责任;
5、为了解除残女心里负担,需到公证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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