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黑警察杨俊海 郑成月是国内最大税票案首犯/ 田兰
(博讯北京时间2012年5月13日 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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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黑警察 公安局长杨俊海 郑成月
是国内最大一虚开增值税票案团伙首犯
河北省公安队伍里潜伏着两个2001年省内最大涉税团伙案首犯,一个是广平县公安局副局长郑成月;另一个是邯郸市公安局副局长杨俊海(当时任广平县公安局局长)。

河北黑警察、邯郸公安副局长、涉税犯罪团伙首犯杨俊海
2000年初,妄想升官的杨俊海从河北魏县平调到广平县任公安局长后,心存不甘,为提升官职,他和另一个“钱迷”——有“郑五万”绰号的刑警队长郑成月密谋,要在短时间内名正言顺的获得巨款,为升官买官搭桥铺路。杨、郑两人抓大钱的目标是一年至少100万元,最好1000万元。在杨的授意下,郑决定利用身边的人脉关系,暗中组织一个专门抓大钱的团伙,听他俩指挥,替他俩赚钱。

河北黑警察、广平县公安局副局长郑成月是组织团伙虚开增值税发票案首犯
刑警队长郑成月由县工商银行工作的妻子帮助办理手续,暗中以四个农民单新春、阎运海、赵兵合、郑新学(本家叔叔)的名义注册两家皮包公司,即广平县物资经贸中心与农发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两公司地址位于该县十里铺乡十里铺村郑的家里。

实名举报人郑富江(遗相)

替黑警察杨俊海、郑成月坐牢的郑富江,在监狱中写的举报材料
黑警察郑成月向四个农民交底,这两家打着“支农”招牌的皮包公司,之所以经营虚开增值税发票“生意”,理由是他本人担任总经理,县公安局长杨俊海做幕后老板。叫他们放心大胆干,并明确告知,做“生意”的目的就是要完成公安局一年100万元的罚款任务,还传达了杨俊海期望的1000万元目标。 工作职责是给县公安局刑警队提供虚开增值税发票者名单、虚开增值税发票票样,随后由刑警队出动警力抓人和罚款。完成100万元的罚款任务,这四人可获得几万元的提成款。
两家皮包公司在半年时间里,开始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活动,共虚开增值税发票高达1656余万元。(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刑初字87号)。郑成月多次从本家叔叔郑新学经手的开票款中,拿走现金十多万元,没有留下任何手续。郑新学在举报材料中写到:刚开始那段时间,有三笔开票款是从会计手中取走的,并且留下了郑成月亲笔写的《取款条》。 后来郑怕留下太多证据,便直接从我手里拿钱,不给任何手续。郑还说:“我拿开票款的事情,你不要告诉任何人!这个美差为啥不叫别人干,就是为了自己人用钱方便。”
2001年5月,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事实暴露后,税务部门追查作案人,杨俊海、郑成月为了保护自己,先后以办案名义,利用公安特权抓捕了这四名农民。郑对单新春表示:“只要你不连累我和杨俊海局长,一口咬住是单位犯罪,我就有办法把你取保出来(有单新春录音证据)。”对郑新学示意:“不要乱说我组建公司、随便拿增值税票款的事,我给你算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只要保住我没有丢饭碗,你就可以出来,最多你住几年。你家里的一切事情,我全都包了。”

实名举报人单新春、闫学美夫妇
四名农民在广平县看守所被超期羁押长达三年时间,主要证据被两名主犯销毁、隐匿后递交邯郸市检察院审理起诉。经过两审法院(邯郸市中院、河北省高院)审理,分别判处郑新学、单新春无期徒刑;阎运海有期徒刑6年,赵兵合有期徒刑7年。主犯漏网,四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重审最后仍然维持原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冀刑二终字第87号)。
作为主犯的广平县正副公安局长杨俊海、郑成月至今逍遥法外12年。“潜伏”生涯中杨俊海被提拔重用担任邯郸市公安局副局长,郑成月竟被破格提拔重用为广平县公安局副局长, 甚至在民愤极大的情况下(控告郑成月的人数达30多名),两人反而平安无事,不仅是源于其利用非法所得行贿,更重要的是其利用公安特权直接办案,掩盖自己的罪行,致使四名农民替之顶罪坐牢。同时检察院和法院还存在枉法审判问题,在两审法院审理该团伙非法所得时,只有虚开增值税发票总款数,没有虚开增值税发票非法所得总款数。从案卷看,被判无期徒刑的两名农民郑新学、单新春,二人半年时间内,各自非法所得3500元(工资款),全案未显示虚开增值税发票非法所得总款数。
为什么涉税大案没有非法所得总款数?答案是所得巨款被公安局正副局长纳入囊中,金钱行贿“保护伞”生效,所以出现漏网之鱼。除了首犯的“黑警察”头衔外,别忘了司法腐败还是主要因素。
2006年河北省委书记白克明接到大量群众举报,批示“依法查处公安队伍里的腐败分子郑成月。”河北省政法委组织了联合调查组。众多受害人寻找调查组举报。在调查组未进入河北省第二监狱讯问举报人郑新学、单新春之前,被举报人早已捕获风声,郑成月的弟弟郑明月进入监狱送给郑、单每人两千元“封口费”,承诺只要不举报涉税首犯、不透露真相,即可获得取保出狱。不久郑新学莫名其妙死亡,单新春仍生活在牢狱之中。从此以后,涉税案首犯“黑警察”杨俊海、郑成月享受着醉生梦死的腐败人生。
实名举报人:
田 兰(委托控告人) 电话:15670760006
郑新学(死亡)
单新春
闫学美
单巧梅 电话:13131169263
阎运海(死亡)
赵兵合
苗爱香
张瑞芹、曹庆云夫妇(共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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