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的控告
(博讯北京时间2011年8月05日 来稿)
控告人:陆金洋,男,汉族,江苏灌云人,住灌云县侍庄乡陆庄村九组,46岁,高中文化,联系方式:13961356759.
被控告人: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西苑南路,法定代表人:院长葛梦阳。
控告请求:请求各级领导督促被控告人依法立案。
事实和理由:
2010年6月10日,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侍庄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拆迁单位)在没有合法征收土地、没有告知、没有公证、没有合法评估、没有合法补偿等情况下,将控告人所有的集体土地上的23间合法房屋(面积大约643.33平方米)中的21间(面积约613.33平方米)夷为平地。拆迁单位的恶劣行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修订后的《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控告人带来了灭顶之灾。
为了讨回公道,控告人于2011年4月14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起诉状》邮寄单见下图)。
依据相关规定,被控告人应当在七天内给控告人一个书面答复。时至今日,控告人虽然跑断了腿、磨破了嘴,被控告人总是拒绝答复。控告人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只有依法对被控告人提起控告,请求相关领导依法督促被控告人履行职责,依法受理控告人的起诉。
控告人:陆金洋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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