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请关注此案/转业军人王伟平
(博讯北京时间2009年5月15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敬请关注此案/转业军人王伟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17803号民事判决程序违法!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定于2009年5月25日在该院二区21法庭以谈话的形式审理此案。因对二中院能否公平、公正审理此案表示合理怀疑,本人已向二中院提出开大庭公开审理的申请,敬请社会各界对此案予以关注,并欢迎大家予以旁听监督法院。 (博讯 boxun.com)
二中院二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龙爪树甲十号。
乘坐352或者750公交车龙爪树站下车
本案审判长:陈妍。联系电话:87622412。
本人联系电话:83876129.
本人代理人吴田丽电话:13241983133.
附:
1.关于对我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17803号民事判决一案开大庭公开审理的申请。
2. 本人的二次上诉状。
关于对我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17803号民事判决一案开大庭公开审理的申请
2009年5月13日午时许,接到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电话通知:本人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17803号民事判决一案,定于5月25日下午二时在该院二区21法庭谈话。
本人与委托代理人王卫平都是深受当今包括你院在内腐败透顶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之害的转业军人,有极其充足的正当理由对你院以谈话的形式进行审理的公正性表示怀疑。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自十六大以来接连不断提出的“依法治国、求真务实、八荣八耻、反腐倡廉、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极具有科学发展观的伟大思想与大政方针,现请求你院对此案开大庭公开审理。
申请人一方将有申请人的亲属及委托代理人参加,还将邀请与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一样深受法院枉法裁判之害的人参加,同时邀请本市与申请人同样命运的被拆迁户代表参加,也不排除邀请国内外新闻媒体记者。
申请人期望,此次开庭能够让所有参加人员都来评判一下,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17803号民事判决是依法裁判还是枉法裁判;体现了依法治国还是违法乱国;是求真务实还是弄虚作假;是属于八荣还是属于八耻;是属于廉政还是属于腐败;是关注了民生还是残害了民生;是为构建和谐社会出力还是为破坏社会和谐卖命;是让老百姓拥护共产党,还是折腾老百姓反对共产党;是要广大人民群众感恩胡锦涛,还是要广大人民群众怨恨胡锦涛?
请你们能够模范遵守法律,听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感情债要用真心和爱心去还,经济债要用赔偿和补偿去还,法制债要用公平和正义去还”的话,并且遵从最高法院最近所作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对本申请予以答复。
此致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伟平
二○○九年五月十六日
二次上诉状
上诉人:王伟平,男,汉族,1964年8月29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永恒经营管理中心长辛店分中心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教堂胡同98号,电话:83876129
委托代理人:王卫平(深受法院,特别是你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之害的正营职转业军人),男,54岁,汉族,住本市海淀区德胜门西大街七号院四号楼十层2号,联系 电话:81627015。
被上诉人:陆建民,男,汉族,1957年6月7日出生,北京博兰特桥北商贸中心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南关西里4号。
诉讼请求:
1.撤销(2008)丰民初字第17803号民事判决。
2.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经贵院审理后,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3.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人于2007年12月,曾因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2007)丰民初字第07577号民事判决(见附件.以下简称:“原初审判决”),并以 “丰台法院”与违法的房地产开发商、金融和政府中的贪官污吏相互勾结,狼狈为奸和陆建民起诉上诉人不适格等由提起上诉,后你院认为“原初审判决”存在程序错误,并以(2008)二中民初字第03027号民事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
2008年 11月20日,“丰台法院”追加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长辛店分中心(以下简称“长辛店分中心”)也为被告,再次开庭审理不具备起诉资格的陆建民所诉之案,并于2009年3月6日作出(2008)丰民初字第1780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次初审判决”),再一次为上诉人留下当今法院违法成性的铁证。现对“二次初审判决”提起上诉。
事实和理由
早在2007年5月8日,一个自称是“丰台法院”的人突然给上诉人打来电话,说是有一个名叫陆建民的人在该院起诉了上诉人,要上诉人从现在的住房搬出去。而上诉人现在的住房却是本单位骗拆上诉人房屋时,承租给上诉人一家人居住的,此事实有上诉人向单位交纳承租费时,上诉人开具的收据为证。
那个自称是“丰台法院”的人,电话中直言要上诉人从现在的住房搬走,不然就与陆建民对驳公堂。
上诉人欣然接受了“丰台法院”的“盛情”邀请。那人称:很快把开庭传票并对方的起诉书等送达给上诉人。
这一等,就是2个月。直到7月4日,一个自称是“丰台法院”王佐法庭书记员的人到本单位找上诉人,上来就连蒙带骗地要上诉人在其已经写好的“上诉人同意从现在住房搬出去”的一张纸片上签名。在遭到上诉人的严词拒绝后,该人气急败坏地丢下陆建民的起诉书和证明房子系陆建民承租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同时还给丢下一张7月9日下午1时30分开庭的传票后,“落荒”而逃。
一、陆建民起诉主体不适格
1. 早就过期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上诉人翻看陆建民的起诉书,赶情陆建民早在2007年3月30日就把上诉人告上了“丰台法院”。“丰台法院”竟然拖了3个多月才向上诉人“送达”原告的起诉书并开庭传票。
再一看《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哎哟哟……更不得了啦!那个“房本”早在四年之前,即于2003年12月31日就到期中止了。也就是说此房早就不归陆建民承租,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陆建民根本不具备起诉上诉人的主体资格。
陆建民不具备起诉上诉人的主体资格,用一句著名的“京骂”加以形容,就是:“傻×都知道”,“白痴都看得出来 ”,而熟读法律,掌握国家审判大权的法官们看不出来?
为了证明“丰台法院”的法官们到底是不是傻×或者白痴,7月9日下午,上诉人的妻子吴田丽专门跑了一趟“丰台法院”立案庭,仍凭此《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提起诉讼。“丰台法院”立案庭2号窗口接待法官,瞄了一眼便立码教训了一通吴田丽,说:“因为这个租赁合同早就过期了,所以不能证明你是这房屋的承租人,依据法律规定,你无权为此房提起诉讼。”看来丰台法院的法官们不傻也不痴呀!不傻不痴为什么要装傻装痴呢?
2.撒谎的陆建民
陆建民诉称:“2003年初,我委托长辛店房屋经营管理中心将该房暂时借与他人使用。此时,长辛店房屋经营管理中心职工王伟平所居住的房屋被拆迁,因此,经双方协商该房暂由王伟平居住并按时交纳租金,待我需要时再搬回来。此后,王伟平一直按时交纳房租。去年年底,我多次找到王伟平,要求其尽快腾空房屋。但是,王伟平拒绝搬出。”
而事实是:陆建民与上诉人根本就不认识。此事实已于2008年4月18日二中院开庭审理上诉人不服“原初审判决”的法庭之上,陆建民的老婆当庭证实。连认识都不认识,你陆建民何谈:“去年年底,我多次找到王伟平,要求其尽快腾空房屋。但是,王伟平拒绝搬出”呢?
相信世界上任何一个讲诚信的国家都会制裁陆建民公开撒谎,甚至欺骗法院的无耻行径,但在我们中国,特别是在“丰台法院”,陆建民的撒谎不仅不会受到制裁,反而得到了特别呵护的奖赏。
中国的道德沦丧,原来是法院给折腾的。
二、撒谎的“长辛店分中心”
“二次初审判决”云“被告长辛店分中心辩称,租赁合同是北京市统一制作的。合同到期后,北京那时要求统一更换。因为没有新文本,所以就一直沿用。原告的房屋租赁证书没有问题(见“二次初审判决第2页第3段)。”
“长辛店分中心”的辩称完全是一派谎言。
早在1995年4月5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即以“京房管字[1995]第172号”行文,下达了“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自管房单位、各房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公有住宅的管理,建立正常的租赁秩序,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制定了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公有住宅范围内予以启用,请各单位在1995年房改调租时,一律使用新的合同文本。”
通知还随附了《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样本、《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部分条款及有关问题的说明、《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填写说明(注:为了方便二审法官查验,特将我们从互联网上下载的该通知及附件附后)。从中可以看到:《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样本的式样与陆建民向法院递交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完全一样。
事实是:自1995年至今,北京市房屋管理部门并没有再出台任何新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故此,长辛店分中心“因为没有新文本,所以就一直沿用”之说纯粹是胡说八道。
但长辛店分中心就是这样没有任何证据予以支持的胡说八道,“丰台法院”也是全盘接受,完全采信。
三、“丰台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1.“丰台法院”受理陆建民所诉之案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而陆建民向“丰台法院”起诉时所提交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居然已经过期了三年零三个月,其显然不符合起诉条件,由此,你“丰台法院”无权受理陆建民所诉之案,既使受理了也必须依法裁定驳回陆建民的起诉。
2.“丰台法院”强行审理陆建民所诉之案,并在审理过程中又是要长辛店分中心补证明,又是追加其为被告更是程序违法
其实“丰台法院”非要偏袒陆建民及其幕后指使者,完全可以先依法裁定驳回陆建民的起诉,帮助他补足了必须的手续之后,再把他请到“丰台法院”另行起诉。那时“丰台法院”再审,起码落个程序上没有违法。
3.“二次初审判决”认定事实违法
既然指控“二次初审判决”认定事实违法,就不能不提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六条也明确规定:“租期内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租赁期满,乙方又需要继续承租的,甲方应继续出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以上是法律或者是北京市政府以及北京市房屋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
但是,陆建民或者长辛店分中心在陆建民向法院提交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却是2003年12月31日到期,且至陆建民2007年3月30日提起诉讼长达三年零三个月的期间,并没有签订或者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而对于法律或者是北京市政府以及北京市房屋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你陆建民在你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到期之时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为什么不赶紧与长辛店分中心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你长辛店分中心更是知道应该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否则就是违法!为什么不赶紧与陆建民签订或者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在这是,我们非常佩服“丰台法院”特别是本案审判长赵旭东等人的枉法裁判本领,审理房屋租赁案件不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中的《租赁合同》这些行业法,也不参照《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明文规定,而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这部普通法中的第七十五条。
现在就让我们看看这第七十五条是怎么规定的: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倘若本案所涉丰台区教堂胡同98号的房屋2间,陆建民提交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没有到期,哪么刚刚到期?倘若陆建民与长辛店分中心重新签订了《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哪么诉前刚刚签订也行?此时,你“丰台法院”硬给陆建民兑上一个合法财产,也许能够顾头不顾腚的应付一个回合。但是,事实并不是这样,且直至“丰台法院”二次初审本案,陆建民和长辛店分中心之间仍然没有就本案所涉房屋签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使其成为合法财产;长辛店分中心还是拿着那张被“丰台法院”称作证明“与陆建民之间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仍按照原签订的合同履行”的破纸片瞎忽悠,更在上诉人“该纸证明没有证明力”的指控下,不惜涉嫌妨害司法罪,编造出“因为没有新文本,所以一直沿用”的弥天大谎。
综上,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附: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
上诉人:王伟平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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