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有修改的必要。在上一封公开信里,我们已经阐述了该条例的可疑之处。国务院能撤消《收容遣送管理条例》,就没有理由不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因为在房地产开发中动迁的人数不会低于被收容的人数;动迁者的财产损失不会低于被收容者的财产损失;动迁者的精神损失则大大地超过了被收容者,动迁者在动迁后的若干年里要一直承受着生活质量下降带给他的苦恼,而被收容过的人不可能以后天天都被收容。 (博讯boxun.com)
徐永海(北京) 冷万宝(长春) 梁立维(长春) 田晓明(丹东)
2003,6,22 (博讯box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