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戈:环球时报,危害国家安全!
(博讯北京时间2014年6月24日 来稿)
作者:春秋戈
如果认真地读一遍《香港基本法》第一章总则与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再对照一下环球时报最近的这篇文章《社评:香港非法公投人再多,也没13亿人多》,就不难发现环球时报从编辑,总编到社长,没有一个人认真了解过究竟《香港基本法》这部伟大的历史性文献的内容和基本精神是什么。
笔者以为,环球时报的做法极其危险,直接危害了国家安全。无论背后有什么人撑腰,无论代表了一股什么样的政治势力,环球时报无权藐视《香港基本本法》的权威和尊严,无权对香港事务说三道四,指手划脚。建议中央政府对环球时报这种极其错误的行为给与严肃批评与惩戒。
春在湖西
附:一, 《香港基本法》第一章总则与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二, 环球时报文章:《社评:香港非法公投人再多,也没13亿人多》
附一:
《香港基本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組成。
第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第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第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
第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
第八條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語文。
第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除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使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旗是五星花蕊的紫荊花紅旗。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徽,中間是五星花蕊的紫荊花,周圍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英文“香港”。
第十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第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三條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香港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
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第十四條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
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
第十五條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
第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事務。
第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該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溯及力。
第十八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第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第二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二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香港選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北京設立辦事機構。
第二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註:
*
參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解釋》(1999年6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見文件十七)
附二:
社评:香港非法公投人再多,也没13亿人多
香港反对派发起的所谓“6·22政改公投”从6月20日就已开始电子投票,到昨天参投者据称超69万人,这个数字远远超过舆论当初的预估。香港反对派欢天喜地,西方媒体争相评论,他们都认为这次投票已经向北京和港府施加了巨大压力,获得“成功”。
香港反对派和他们境外的支持者都高估了一次非法闹剧可能产生的效果。中央和港府都不会承认这次投票结果,想由这次投票来决定香港政改的方向,这在内地社会听来实在太可笑了。
香港只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无中央授权任何组织和机构不能搞“公投”。如果中国各地都搞类似公投,岂不天下大乱。
香港反对派搞的“电子公投”尤其像是个玩笑,它的作弊空间可以说要多大有多大。谁知道到昨天为止的所谓69万投票人中,有多少是伪造的。全世界还没听说过用网络投票来做重大政治决定的,香港反对派的这一“发明创造”里有太多虚张声势的东西。
西方媒体说中央因这次投票面临国际社会的“巨大压力”,有意思的是,第一,西方哪一年不对中国施加一些“政治压力”?香港如果平静了,它们就会同中国相安无事吗?第二,西方每一次对中国施压,其实际效果同压力的大小是正相关关系吗?
“6·22电子投票”的确显示了香港反对派有一定的社会动员能力,他们有可能在香港搞出比人们原先预想更大些的动静。但这又怎么样?退一万步说,就算香港反对派能征集到半数以上的支持,《基本法》就不要了?国家就什么都顺着他们了?
别说香港反对派搞不定香港多数选民,就算他们一时骗了一大半的香港社会,国家也决不会在涉及主权问题上让步。一个最简单的道理是,香港《基本法》同时反映了整个国家的意志,在香港政改的核心问题上,13亿中国人同样有发言权。
我们相信香港作为一个成熟商业社会所拥有的理性,反对派在香港造势会有一个上升期,但它终有上限。我们不相信香港主流社会在事关香港稳定繁荣的决定性事务上会跟着反对派猛跑,一旦事情走向摊牌,极端反对派被香港社会抛弃决不会有悬念。
香港反对派需要懂得“物极必反”的道理,他们可以合法表达意愿,在《基本法》框架内追求他们政治利益的最大化。但他们不可有赌徒思想,以为他们可以制造出令中央“无法承受”的压力,直到把中央逼退到底线之外。
“6·22公投”说到底是一场游戏,反对派入戏太深,以为他们从此掐住了香港政治的咽喉。他们需要清楚,他们根本就没资格做《基本法》的反对派,在这个问题上,他们手里的牌是零。
我们知道,在香港反对派的小圈子里,这两天一定“斗志昂扬”,洋溢着“即将胜利”的乐观。不能不说,他们很多人的眼界小得可怜。他们需抬眼望整个国家13亿多人的大社会,并且记得这个国家当年是如何制服了英国的“铁娘子”政府,收回了香港。香港反对派不应幻想,当年伦敦倾尽全力做不到的一些事情,他们居然有可能通过纠集一些人“街闹”做到。
听到香港反对派“电子公投”的支持者挺多,这对内地是个不愉快的消息。我们将逐渐适应,这就是香港。但《基本法》将岿然不动,香港反对派对此更需适应。他们必须接受一个现实:他们无论怎么折腾,都跳不出《基本法》的掌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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