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暴力革命理论失误的哲学根源/漆多俊
(博讯北京时间2013年6月05日 来稿)
作者:漆多俊
马克思主义政治革命理论(以1848年《共产党宣言》为代表)的核心,是无产阶级暴力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后来俄国的列宁、斯大林,中国共产党人毛泽东等也都“继承和发展”了这一学说,并将其作为各自革命和建国政治理论思想的核心。
为什么必然发生和必须进行社会主义暴力革命?当时马克思(后来的列、斯、毛亦同)是从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分析入手的。他们按照生产力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同上层建筑的关系原理,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社会化大生产同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的矛盾。落后和腐朽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要继续发展,社会要继续进步,必须由代表新生产力发展方向的阶级即无产阶级起来革命,消灭私有制,建立同社会化大生产的生产力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为什么必须是暴力革命呢?在他们看来,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意味着必须剥夺资产阶级私有财产权,才能实现生产关系变革。要剥夺他们财产权,他们当然不愿意,要抵抗。而资产阶级拥有国家政权,建立了强大的国家机器和整个上层建筑,资产阶级的国家政权和整个上层建筑,必然拼命维护其私有制和整个经济基础。因此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就必须以革命暴力,推翻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彻底摧毁其国家政权及其整个上层建筑,建立新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凭藉新政权的力量实现全国范围内对资产阶级财产权的剥夺,组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他们理所当然地认为实现公有制和生产关系变革的途径(唯一或起码也是主要的)必须是剥夺资产阶级私有财产权。剥夺就必然有反剥夺,这就当然地推导出暴力革命的结论来。所以马克思(早年)理直气壮地宣称他找到了实现社会主义的现实道路,区分于以往幻想依靠试验和劝说、乞求资产阶级发善心以实现变革的那种空想社会主义,标榜他的乃属于“科学社会主义”。他并断言,这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全世界各国(特别是如英国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必将走这一条路。
然而,让马克思及其继承人感到遗憾的是,后来,包括从1848年《共产党宣言》发表和甚至马克思去世以后一百多年以来,世界各国社会发展的事实却并未按照他们的预言(所谓“社会发展必然规律”)演变:在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美国、欧洲国家、日本等,并未发生无产阶级革命,迄今也未见有这种革命的苗头,并未发生以暴力强行剥夺资产阶级私人财产权;然而,各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力却不但没有停滞,反而以较以前更高速度和更大规模发展了,经济更加繁荣,包括工人、农民在内的广大人民生活水平在逐渐提高,社会矛盾并未激化到无产阶级起来革命的地步。这些都是客观事实,是今天即使那些仍死抱着马克思主义教条不放的顽固的极“左”派人士也不敢否认的现实。那么,问题出在哪里了?难道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出差错,那种理论推断并非逻辑严谨、无懈可击吗?
不料果然如此。原来,马克思当年的逻辑推论确实出了差错,致使结论出现极大谬误。
在马克思这里共有三组推理:
第一组推理:大前提:“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而变革”;小前提:生产力已经变革为“社会化大生产”;结论:生产关系也必须相应地发生社会化变革。
第二组推理:大前提:凡生产关系变革都必须通过剥夺原生产资料所有人(阶级)的所有权的方式、途径实现;小前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必须变革;结论:必须剥夺资产阶级私人财产权。
第三组推理:大前提:剥夺他人财产权必然激起被剥夺者的反抗;小前提:要剥夺资产阶级私人财产权;结论:必须以暴力革命手段对付资产阶级反抗。
在上述三组推理中,第一组中的大前提、小前提看来均属正确命题,所以其结论也能够成立,是正确的判断。问题出在第二组的大前提的错误,它是个伪命题,不能成立。所以必然导致结论错误,并直接影响后面第三组推断的正确性。
原来,“生产关系变革途径”并非只有“剥夺原生产资料所有人(阶级)的所有权”这一种方式,还有其他变革途径;并且,社会发展到了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私人资本主义或自由资本主义)后期,其生产关系变革事实上所采取的并非“剥夺所有权”这种方式,而是其他变革途径。
1980年代中期,我在思考和研究公司和股份制问题过程中,着重思考“股权”的性质问题。由股权性质再引起对于公司和股份制发展普及以后社会生产关系内部微观结构及其变革方式和途径的思考。联系到马克思晚年(在马克思逝世后由恩格斯整理出版的《资本论》第三卷)对于股份制的极大兴趣和重要论述,进而发现马克思早年(以其1848年《共产党宣言》为代表)关于社会主义暴力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之所以失误和同那时以来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及政治局面相悖的经济和哲学根源
1987年我开始写作一本命名为《生产关系新论》的书稿,拟出了全书大纲,并起草了前面几个章节。此期间并根据当时中国大陆刚刚兴起的股份制热潮,将该书稿的一些内容整理出了几篇小论文,其中包括《论生产关系变革途径》(1987年)《股份制与生产关系变革途径》(1989年)。后来,文章未曾发表,自1989年夏天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书稿写作也完全停止下来了。已经写了的部分书稿和论文稿存入书柜,至今尘封25年矣!此后在我研究公司和经济法理论问题时,虽然也常常将其中一些观点加以运用,有意地塞进其中一些内容。但毕竟是片段性的,书稿和文章的主要观点并未能引起人们的注意。25年来中国和世界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例如我写作的当年,苏联、东欧国家尚未发生剧变),但当年书稿和文章的理论观点不但未见过时,反而更加显示其理论的正确性,并仍然具有新颖性。今不揣鄙陋,拟将其中《论生产关系变革途径》一文公开发表,以了却20多年来一直压在心头的一个心愿,也是为了能够得到学界朋友的批评指教。
《论生产关系变革途径》一文,从研究“生产关系内部微观结构”入手,分析生产关系变革的途径。
文章认为:生产关系定义的准确表述应该是:生产关系是指在物质生产过程中人们在对于生产力的诸要素(生产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后二者合称生产资料)及产品的支配上所发生的相互关系。
在以上三个方面的关系中,从人类历史发展到物质生产资料逐渐显得稀缺之后,第二方面即在生产资料支配上的人与人的关系,便成为最主要的。它决定着其他两方面的关系,即决定劳动力支配关系和产品支配关系。也就是说,生产关系就其最主要、最核心之点而言,可以说它就是在生产过程中人们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的相互关系;或者简单地说,生产关系的核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
所谓支配或所有,其全部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环节(或说权能)。
生产关系所包含的生产力三要素(生产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以及对各要素所“支配”的四个环节,这各个要素和各个环节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这就是生产关系的全部内涵,或称作各个别生产关系的内部微观结构。各个别生产关系内部微观结构,组成该个别生产关系个体。多种同类性质的生产关系个体,组成该类生产关系群体。多个生产关系群体,共同构成某个社会的生产关系总体。
文章在分析人类社会各不同社会形态中生产关系内部微观结构变革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了人类社会生产关系的变革途径,指出其途径是多样化的。基本途径有三条:
(一)从首先变更个别生产关系内部微观结构开始,发展积累达到一定的度,引起个别生产关系整体的变革;个别生产关系整体变革发展、积累到一定的度,便出现新的生产关系群体,并引起全社会生产关系宏观结构(即总体)的变革。这种变革途径往往是通过生产关系主体(即生产资料所有者)自动实行的,采取了和平方式,其变革则是逐步积累和发展的,是渐进式变革。
(二)从直接变革个别生产关系整体开始,再逐步积累发展,最后引起全社会生产关系宏观结构变革。
由于变革个别生产关系整体,意味着生产资料归属即所有权的转移,这对原来的所有者来说是不愿意的(当然,如买卖、继承、赠与等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行为除外),必然进行反抗,所以,采取直接变革所有权的这种变革方式,一般都必须代表新生产关系的力量运用强制手段,逐个地剥夺原来所有者的所有权,实现所有权的转移。因此,这种变革途径往往以急剧的外部冲突形式出现,其变革速度较快。不仅某个别生产关系整体变革完成得较快,而且这个别生产关系整体变革往往伴随一系列、大面积甚至全社会范围内的个别生产关系整体发生变革,某个别变革往往是组成一系列变革的一个单位,因此,这个别变革的发展、积累速度也很快,很快就会引起全社会生产关系宏观结构的变革。例如在各次重大的阶级斗争、起义和社会革命中,代表新生产关系的阶级以暴力剥夺原来阶级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建立新的所有制关系,就是这样。
(三)从直接变革社会生产关系宏观结构开始。这条变革途径与前面(二)有相同之处,即它也必须实施各个别生产关系整体变革,否则就无所谓全社会生产关系总体结构的变革;但它与(二)也有不同之处,在于它的变革不是由一个一个的个别变革逐步积累发展而成,而是一般由政权(全国性政权或地区性政权)颁布强制措施,成批量地变革个别生产关系整体,因而一开始就呈现宏观结构和总体规模上的大变革。例如,(全国的或地区的)革命政权发布命令并以革命暴力保证实施,消灭某种生产关系,建立新的生产关系,即属于直接变革社会生产关系宏观结构的情形。又如一些国家决定对某些经济部门实行国有化,也是属于直接变革社会生产关系宏观结构的例子。
在以上生产关系变革的三条基本途径中,第一条变革途径(即从生产关系内部微观结构变革起)是最为基本的途径,是经常起作用的一种变革方式。第二条、第三条变革途径(即从直接变革个别生产关系整体开始和从直接变革社会生产关系宏观结构开始)也是历史上常见的,虽然不如第一种变革方式那样经常发生,而是间歇性地发生的,但由于它们的变革是急剧的,通常是大规模的,所以,每次一发生,都极大地推动了社会新旧生产关系的更替,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在迄今的人类社会生产关系变革史上,以上三种变革途径是结合进行、交互出现的。当由生产关系内部微观结构变革引起的个别生产关系整体变革积累到一定程度,代表新生产关系的社会力量比较强大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迅速变革旧的生产关系,而代表旧生产关系的社会势力拼命阻挠变革,这时,代表新生产关系的社会力量不再愿意容忍和等待生产关系继续按照原来渐进方式变革,他们便会起来以阶级起义和革命战争等强制手段,直接变革各个别生产关系整体即直接消灭旧生产关系,建立新生产关系,从而使全社会生产关系总体(宏观结构)发生变化。当新生产关系在全社会普遍建立以后,它基本上适应了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但是,生产力还在继续发展,因此生产关系的变革也并未停止,只是这时生产关系的变革又主要采取了从内部微观结构开始变革的途径。因而这个时期就整个社会而言,生产关系的变革不很显著,呈现渐进式的变革形式。
文章接着分析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变革的途径,认为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变革中,个别生产关系内部微观结构的变革发挥了极其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19世纪末,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完成了产业革命,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要求扩大生产规模,发生了资本与生产的集中与垄断过程。但是,正是在这个资本与生产的集中与垄断过程中,生产关系的内部微观结构也相应发生了变革。因为资本与生产的集中,意味着许多分散资本的所有者将各人所有的资本投资入股,集中到某项生产活动。其组织形式则是建立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财产的原来所有者成了公司股东,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的各股东,一方面仍然保持入股资本份额(即股份)的所有者身份,但是,他们已“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他们不再由自己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原来投入的资本,而交由他们中的一些人甚至交由不是所有者的“单纯的经理人,即别人的资本管理人”,职业的企业家,由这些人组成董事会和经理人,来具体行使对公司财产的占有、使用、使用和处分权利,即经营权。并且一般都规定,资本所有者一旦将自己所有的资本入股,在一般情况下不能退股,即不能再取回自己的入股资本。各股东只是按照自己投资入股的资本数额,定期从公司领取经营收益。当然,公司的董事会、经理人等经营权人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对于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遵循公司财产所有者的意志,但是,第一,“公司财产所有者”不再是各单个的股东,而是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股东会。公司财产所有权乃是单一所有权。所谓所有者的意志,是指全体股东的集体意志,即股东会的意志,各股东个人意志必须服从由多数通过的股东会集体意志。第二,随着股东公司规模扩大,股东人数增多,股份公司制度发展,股东会的权力也在缩小,而董事会、经理人的经营权却在扩大。因此,各投资者在出资组成公司以后,就以对于原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转换为如今只对属于自己份额的那些股份拥有所有权,此即股权。股权是公司财产所有权这个整体的一个有机部分,不再是独立的所有权了。也就是说,在股份公司制度下,公司财产的“个人”色彩已经明显减弱,而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公有性和社会性。
随着股份公司的发展普及和公司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股东中除了主要的是资本家以外,还吸收了大量的本公司职工以及社会上各阶层人士入股,公司财产的公有性和社会性程度进一步提高。
马克思在谈到股份公司时,也指出:股份公司作为一种社会资本形式“这是在资本主义体系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私人产业的扬弃;它越是扩大,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越会消灭私人产业”“剥夺已经由直接生产者,扩展到小资本家和中等资本家自己身上来了。这种剥夺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发点;实行这种剥夺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目的,而且最后是要剥夺一切个人的生产资料,这些生产资料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已不再是私人生产的资料和私人生产的产品,它们只有在联合起来的生产者手中还能是生产资料,因而还能是他们的社会财产,正如它们是他们的社会产品一样。”
以上情况说明,在资本主义社会,在生产不断社会化的过程中,同时就使得生产资料(资本)所有制性质也朝向公有和社会化方面变革。这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个重要变革。正是由于生产关系发生了这种不断社会化的变革,所以它又基本适应了社会化的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除了上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内部微观结构发生了重大变革以外,这期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也采取了直接变革社会生产关系宏观结构,直接变换生产资料所有权的途径,这就是在本世纪以来,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采取了一些国有化措施,将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部门如铁路、邮电、国防、公用事业等,由资本家所有转为国有,因而使这部分生产关系发生了变革。这种变革方式也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变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变革主要采取了由变革各个别生产关系内部微观结构引起,再实现各生产关系整体和社会生产关系总体上的变革这样的途径,其变革方式是和平的,渐进的。避免了暴力冲突和阶级革命方式。
如果说过去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那种生产关系,同社会化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则由于如今生产关系也社会化了,它又基本适应了社会化的生产力发展要求了,所以该“基本矛盾”在资本主义自身体系范围内得到了解决。矛盾本身就蕴含着解决矛盾的机制。这里并不必然需要暴力革命,需要无产阶级起义夺取政权,粉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以暴力和政权的力量完成生产关系社会化变革。
文章明确指出:在生产关系变革问题上,马克思(早年)的错误主要表现在:未能重视研究生产关系的微观结构;未能重视和研究生产关系微观结构的变革;未能把生产关系微观结构变革引起个别生产关系整体变革、进而引起生产关系宏观结构变革,看作是生产关系变革的一条重要的和基本的途径,以为生产关系变革仅仅是指生产资料权属的转移变换;因为上面这个原因,加之生产资料权属转移对原所有者来说是不愿意的,必须由代表新生产关系的阶级以革命暴力进行剥夺,因此认为生产关系的变革必然伴随阶级起义和革命战争等暴力形式的发生。这些论点,在理论上具有主观片面性,因而也不完全符合迄今人类社会生产关系变革史实。它不能解释在每次大规模的生产关系变革(生产资料所有权转换)之前和之后的长时期里,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经常性的矛盾运动;不能解释在资本主义社会,在生产资料权属并未根本转换的情况下,生产关系何以也能发生明显变化,从而基本适应了生产力迅速发展的要求;也不能解释在当代各社会主义国家所发生的生产关系的改革运动。
此外,文章还针对20世纪出现的包括前苏东国家和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生产关系变革途径问题,论述所有各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先后发生经济体制改革及他们改革的应有方向。虽然文章写作当时,苏东国家尚未发生社会体制的剧变,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也刚起步不久,文章在语言文字上并未写得十分露骨,但基本意思和发展方向还是非常明确的,即对今天中国的改革方向问题也是基本适用的。
文章显然还存在其他一些不足,包括在诸如生产力要素、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同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关系等方面,25年来国内外的研究已经有了许多新的认识和成果。但是这些缺陷并未妨害文章最基本的论述,即对于生产关系的变革途径,特别是以股份制为代表的生产关系内部微观结构引起的社会生产关系变革,对于马克思逝世100多年以来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发展演变内因的揭示等论述的基本观点和结论的成立,这些基本论点今天看来仍然是经得起推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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