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广州等待审判访民李小贞上访之路(13张)
(博讯北京时间2013年4月20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5年前在广州上访





来北京上访五年无数次






累计发给各级信访部门申诉信2000封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李小贞,女,1977年8月31日出生,现住址:居无定所。原住址:广州市荔湾区文昌南路宝华新街5号703房(已拆除)。户口地址:广东省海丰县大坵田二巷30号之2号。电话:13059178724。
代理人:周建斌,男,1969年9 月1 日出生。住址:居无定所。户口地址及原住址:荔湾区文昌南路宝华新街5号703房(已拆除)。联系电话:13044265650。
被上诉人: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
被上诉的法院文书: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0)荔法行初字第56号《行政裁定书》。2010年9月15日邮政送达。
上诉事由:违反法定程序。
上诉请求: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一审管辖。
事实和理由:
原告李小贞不服被告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2010年5月19日穗公荔决字[2010]第0174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无故多拘留3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撤销被告该《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行政赔偿300元。
由于管辖规定,只能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为(2010)荔法行初字第56号。2010年7月20日开庭,李小贞提出书面的《回避申请书》,内容如下:
周建斌、李小贞夫妻一家三口被抄家,没有人表示对事件负责。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于2008年1月23日以穗公荔群[2008]10号《信访事项告知单》答复周建斌,你来访反映2007年11月30日家中财物被人搬走,经调查,属法院执法行为,不属公安局管辖。周建斌、李小贞于2010年6月4日向荔湾区法院递交请求确认事实的《申请书》,荔湾区法院签收了,但至今未答复。三年来,荔湾区法院拒不作出事实确认,周建斌、李小贞无法启动法律途径解决被抄家一事,无法正常生活、学习,工作被解雇,只能走上上访之路。公安局对李小贞上访行为的处罚,均应转移给荔湾区法院院长。因此,荔湾区法院是本案第三人。申请荔湾区法院所有法官回避。
(2010)荔法行初字第56号《行政裁定书》以院长已驳回回避申请,李小贞藐视为由,裁定案件按撤诉处理。
上诉人认为,原回避申请包括该法院院长(正职)本人,其作出驳回回避申请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上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一审管辖。
特此上诉。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2010年 月 日
证据:(2010)荔法行初字第56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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