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岸风儿:吴英不是天使,但也不应当死
(博讯北京时间2012年1月31日 转载)
这真是个多事的年关。30岁的年轻人韩寒,因为“变节”并且涉嫌文章造假,在网络上被狂轰烂炸。同样一个30岁的年轻人,吴英,浙江女富豪,涉嫌“非法集资”7.7亿元,竟然被判了死刑,却博得网络上一片同情唏嘘。
然而经济学者薛兆丰在他的文章《合理集资与庞氏骗局》却认为吴英的“非法集资”行为等同于“庞氏骗局”,理由是吴英给的投资回报率太高,最终将无法归还投资人资金。这位学者竟然既不人道又不科学地宣称:“爱市场就不能放了吴英”! (博讯 boxun.com)
美国麦道夫的“庞氏骗局”是以新债还旧债,完全没有投资行为,最终会落下巨大的资金窟窿。但是查了有关报道,发现吴英被捕前,她的借款投资也仅仅是被捕前2年时间发生的。短短2年内,有些投资项目刚刚起步,有些还在构想阶段,没有理由认定她的投资项目长期不会赚钱。
很多知名企业运作的时候,可能会负债经营,也常会资不抵债,但是项目一旦经营成功,资金就马上能够收回。即使企业由于各种因素没有盈利,也还可以依法申请破产,通过破产清算,投资人和借款人可以收回自己部分或者全部资金。在这个投资活动中,投资人或者借款人应该认识到自己投资或借款的风险,高利贷的回报也就是高风险的报酬。
即使吴英的企业经营状况不好,可能会无法归还资金,只能说她能力差,也不能说她触犯了什么法律。
总之,吴英的借款是用来投资的,长期是可能盈利还款的;即使经营不善不能盈利还款,导致破产清算,也是借款人要承担的风险,不能算“庞氏骗局”。
为了规避还款纠纷这样的后患,政府要及时对她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对外公布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状况,给投资者和借款人一个警戒,而投资者和借款人也要掌握企业的财务信息,要谨慎投资。
在我国民间,由于中小企业无法求助于政府垄断的金融市场,高利息借贷是一种常态。政府对此也是容许的。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中对民间借贷的问题作出了规定,明确民间借贷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这个法规并没有规定利率的最高限度,只是说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意思说借款人责任自负;法规也没有说超出了就算违法。所以,在吴英这个高利贷借款事件中,我看不出她有违反国家金融法律的行为。
当然,吴英不是天使,吴英只是一个希望发财致富的女子;吴英有罪,她的罪,在此案,是行贿。这个是她自己交代的,也是众所周知的,但是却没有被起诉,让人纳罕。
吴英之悲剧,拉关系行贿,与官场纠结不清,最终导致杀身之祸的根本原因,跟其它所有问题一样,在于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在内的制度的弊端。本案中,具体是指我国金融垄断体制和政府权力垄断体制。民间有大量的资金,包括大量黑金,在寻找升值或者洗白出路,却由于利率低实名存款制等原因游离在国营金融机构之外;而吴英本色集团这样的民营企业经营需要大量资金,却无法从国有银行贷来款。吴英的企业为民间资金,包括黑金找到了出路,却招徕杀身之祸。解决办法只能是推进政治体制的民主改革以抑制腐败,减少黑金;推进自由市场经济,以减少国家各种垄断,包括金融垄断,保护自由市场,给私营企业家们一条活路。
麦道夫的“老鼠会”骗了600多亿美元,麦道夫却不死,换来的是150年监禁。纽约是有死刑的,罪大恶极的麦道夫都没有被判死刑。国际惯例,经济犯罪并不处以死刑。许多网友列举了贪污上亿的官员,大多被判无期或者死缓行,相比之下,只用几百万人民币行贿的吴英,却要被处死!这不能不让天下人寒心!这是对中国民营企业家们的巨大打击,是对中国民营经济的巨大打击。难道我们要眼见着中国六月飞雪,上演一场新“窦娥冤”?希望审核吴英死刑的最高法院的法官先生,慎重签发这个死刑令!
来源:彼岸风儿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75a1720102du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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