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援陈光诚!/在澳中国访民夏恩燕
(博讯北京时间2011年10月22日 来稿)
要有光!要有诚!自由陈光诚!
唤醒良心发现,还“身体障碍者” 陈光诚自由!
(博讯 boxun.com)
陈光诚精炼的演说:“无德背信,分清善恶;对恶的谴责,对善的赞赏;当正义之言都完化成正义之举之时,我们的公民社会就会真正建立起来了!让我们消除私心,群策群力,各尽所能,来救国家于绑架之困,解政府于劫持周围!顺天应民,理应充满信心,为中华民族早日跨入文明人类,让我们携手一起努力吧!”
陈光诚, 一位 “身体障碍者”,身残智不残,面对“公权力”的行使者,“有目”却无视宪法、法律规定,狼狈为奸的邪恶势力,陈光诚仍然无所畏惧,在铿锵有力地言行中,为争取公民最基本的合法权益,放弃生死,默默地抗争着。
对剥夺陈光诚人权的事件,正恰恰说明中国人权的现状!同时反映出被架空的一个国家的宪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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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outube.com/watch?v=QQcS48S0xOk&feature=player_embedded#!
五千年丰富的中华文化,发展到今天现代化中华语言,对今天发生在“盲人”陈光诚身上的事件,让我对“残疾人”的概念,有了不同的理解: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 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首先,无论这个人是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与普通人生活相比之下,给其造成了不便,其结果,产生了障碍,本应得到正常人的帮助。为此,我们不能说,这,就是“残疾人!” 就本法“残疾人”的说法,是否有贬义之嫌?为此,应呼吁更改为“身体障碍者”,或“身体残障者”。
其次,本规定对“残疾人”的解释: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当一个人的“心理、生理”发生扭曲,并出现了丧失良心、丧失道德底线时候,其,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不就是该法之规定的“残疾人嘛!?”
那些指使者和被指使者,趴在户主陈光诚家墙头,鬼头鬼脑,24小时不间断地向里窥探,即便是呀呀学语的孩儿,都会对此不正常的行为发出疑问,这不正是 “残疾人”所为吗?
对于中国大名鼎鼎,具有代表残疾人话语权者,虽然肢体残疾,对剥夺陈光诚人权事件,视而不见,这种真正、完全的“残疾人”,视而不见,是当今社会最大的悲哀。对那些公权力指使者以及当地的地痞流氓,对国外记者大打出手,肆无忌惮地暴露给世人、其侵犯人权的行为,不正是他们这些“残疾人”,在国际社会上给给中国政府、中国人民抹黑嘛!还是他们这些“残疾人”,披着中共的红色外衣,打着红旗反红旗,干着不可告人的勾当;更是他们这些“残疾人”的不得人心,势必被世人所唾弃吗!?
顺民心者得人心!正义终就战胜邪恶!
黎明的黑暗,是短暂的,曙光就在眼前!
谢谢各位
201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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