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死、减刑不能实行潜规则
(博讯北京时间2011年7月08日 转载)
毋庸置疑,法律的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在其规定的明确性上。
法律条款必须明确,不能含混,不能片面,否则司法过程的透明就无从谈起。而愈是重要的法律条款,其内容也就愈是须要明确。 (博讯 boxun.com)
“减死”是一项特别重要的法律原则、法律条款。
减死的前提是未废除死刑。即是说,对于罪行特别严重的犯人,可以处死,也可以不处死。
处死还是不处死,由法官来决定。
这里面就有相当大的灵活性。
而有关减死的法律条款的表述愈是不明确,它在司法过程中的采用就愈是灵活。
事实上,它就可能沦为一种潜规则。
“减刑”也是一项特别重要的法律原则、法律条款。
对于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的在押犯都可以减刑。
然而,“表现良好”是一个模糊概念,因此进行这种评价就有很大的灵活性。
同时,由于“表现良好”是一个模糊概念,以致减刑的量度也具有了很大的灵活性。
而有关减刑的法律条款的表述愈是不明确,它在司法过程中的采用就愈是灵活。
事实上,它就可能沦为一种潜规则。
潜规则有其潜原则,在减死、减刑这个问题上,这个潜原则就是偏袒某种人。
而偏袒某种人,就是赋予了这部分人在法律上的特权,就是形成了一个在法律上享有特权的阶层!
这违背了法律的根本精神!
而违背了法律根本精神的法律,就不再成其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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