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用13元钱诱奸13岁女童的八大成因!
(博讯北京时间2011年6月08日 转载)
来源:华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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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他给了我13元钱,我用1元买粘粘纸,1元去打耳朵的一个小洞,另外11元还给他了。”
据小琳(化名)说,她被父亲的一名老乡强奸五次,最后一次,这名“禽兽叔叔”被小琳父亲当场抓获。昨日,记者从厦门海沧法院获悉,“禽兽叔叔”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1,6,7“东南网”《“禽兽叔叔”13元诱奸13岁女童 前后共施暴5次》)
看到这则报道时,对于嫌犯令人发指的兽行,既震惊又愤慨。虽然报道很简短,但话题却很沉重,因此竟有不吐不快之念头。仔仔细细读了几遍报道,竟发现字里行间处处让人揪心。
孩子年幼无知。这虽然是一句任何人都会说的话,但在这里却不一样。因为报道中“事后,他给了我13元钱,我用1元买粘粘纸,1元去打耳朵的一个小洞,另外11元还给他了”和“‘爸爸上班后,他就脱我衣服说要和我睡觉。’小琳说,几乎每次强奸后,‘怪叔叔’郭某祥都给她5-15元不等的零花钱,小琳则将这些钱基本都花掉了”这样的话,说明了此案中的女孩子,比一般同龄女孩更加幼稚无知。特别是“另外11元还给他了”这句话,让人有钻心一般的剧痛。
父亲交友不慎。这是一个明摆着的事实。因为嫌犯是孩子父亲的同乡,且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嫌犯与孩子父亲熟络起来成了朋友,而且常常带着东西来和他喝酒吃饭。由于没有工作,嫌犯还三不五时地住到小琳家,这无疑为这个心术极端不正的人,提供了作案条件和机会。用众所周知的话来说,那叫做“引狼入室”。
单亲家庭致祸。孩子父母离异后,12岁的小琳跟随父亲从四川来到海沧。单亲家庭的她从小缺乏母爱,而父亲身为异性,难以启齿教授生理知识,让孩子失去了基本的保护意识,这也是一个无法否认的成因。
外出民工悲剧。许多事实证明,民工长期外出之后,带来了男女双方的“性饥渴”。男的在外面“猎食”,女的在家有“临时老公”之事屡见不鲜,这也是本案的一大成因。
嫌犯毫无人性。从花5——15元不等的钱诱奸,到硬扯着把小女孩的裤子脱掉,从嫌犯属叔叔辈和“另外11元还给他了”这样的情节表明,该嫌犯已经毫无人性,且禽兽不如。不要说有“脸熟了下不了手”之说,不要说有“朋友之妻不可戏”之说,更何况她还是一个天真烂漫的孩子。
侥幸心理作怪。罪犯以为她是一个孩子,这种事肯定不敢跟自己的父亲说,再加经常住在他家,且作案全是趁孩子父亲不在家的时候,所以自以为不会“出事”,所以才如此胆大妄为,一发而不可收。
法制意识淡薄。为什么敢下手?显然是对于法律的无知。很有可能,嫌犯对于与未成年人即使不属强制、也属强奸罪这样的法律条文都不知道,再加上他的心理变态和近乎残忍的竟念,才会让他干出如此触目惊心的事来。
法律过于宽容。就这么一个完全没有人性的人,就犯了如此严重的罪行,最后竟只判了三个八个月,不正说明我们的法律对于强奸幼女这样的罪行,很是宽容吗?以这样的判法,加上那些人自以为这样的事不会“天亮”,所以才会一次次酿成悲剧。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和祖国的未来这样的话,谁都会说。但是,为什么从社会到学校,这样的恶性事件频发?为什么一朵朵稚嫩的花朵,一次次被摧残?为什么在她们的人生还没有起步时,就被色狼毁于一旦?难道这样的事,真的要永远“一发而不可收”下去?
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的家庭、学校、社会和法律,难道还能软弱下去?难道我们真的无力斩断那些一次次伸向孩子的魔爪?难道我们还得一次次成为这些令人发指犯罪行为的围观者?如此沉重的话题,谁来解?怎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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