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保障我们的人身自由/张绍明
(博讯北京时间2010年4月16日 转载)
中午接到新华社湖北分社在十堰现场采访的一位记者电话,要我对十堰网友拍照被送到精神病医院这起案例做点评。听到这个案件很吃惊,一个人因为上访拍照被强制送往精神病医院,这件事竟然发生在我们身边,公安机关这种视法律如儿戏的行为如不纠正,公民的人身自由谁来保障?
疾病是每个人都会发生的,精神疾病是很笼统的概念,正常人在情绪激动或其他刺激下也会有暂时的精神障碍,全国精神障碍据统计超过一亿人,所以我们需要有心理医生。就算有精神病,也有抑郁性和狂躁型之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文疯子”和“武疯子”和“文疯子”,“文疯子”对社会是不回造成危害的。 (博讯 boxun.com)
精神病人首先是病人,当他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时,社会应当给与关爱和同情,而不是再次给予伤害,那些狂躁型精神病人如果处在发病期,给他人和社会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时,作为保护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甚至强制治疗。
公安机关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措施目的在于保护部分公民免受伤害,如果伤害没有发生,公安机关是无权介入的,精神病的诊断带有很大主观性,一个人是不是处在精神病的发作期,是不是可能对他人人身造成危害,只有与他共同生活的人最清楚,公安机关不能仅凭一个人有几句“胡言乱语”就将他送到精神病医院。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执法程序明显错误,首先,该网友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更没有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就算有精神病,也是家属送医院治疗,不属于公权介入范畴;其次,如果公安机关怀疑网友有精神病发作症状,也应该通知与他共同生活的亲属,因为只有与其共同生活的人,对他有无精神病最有发言权,如果其家属认为有治疗必要,应由家属送到医院,只有在无家属或者家属无负担能力弃之不管,病人对社会有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经过法定程序才能送到医院强制治疗。
精神病强治疗像强制戒毒一样,是变相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方式,如果没有法定程序,公安机关可以随心所欲,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在某一天被送到精神病医院。法律既要保护社会上所有公民的人身安全,也不能随便侵犯某一公民的人身权利,特别是人身自由权。如何划好这根细细的红线,既能保护社会上的公民免受无辜伤害,又能不侵犯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是即将出台的《精神卫生法》规定的范畴。在法律出台之前,谁来保障我们的人身自由?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只有在法定职权、法定程序内才能对他人采取强制措施,不然会成为当权者的刀刃,如果这种强权没有制约,伤害的是我们大多数人。
“被精神病”会不会像“被代表”一样成为2010年流行词,我不敢断言,但慎重手中的公权,特别是强制权和处罚权,明白自己手中权力的来源,是每个执法者应当知道的常识,不然,我们的权利,甚至是我们的人身自由都可能会受到来自公权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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