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访民陈恩娟至黄浦区区长周伟的公开信
(博讯北京时间2009年11月08日 来稿)
黄浦区周伟区长:你好!
我是黄浦区瞿溪路480号私房的共有产权利人陈恩娟,该处房产已于2009年2月被列入了拆迁范围。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我户已作出了[黄房管拆(2009)819号]房屋拆迁裁决书.现房管局已向区政府提出了强迁申请.对于房管局的强迁申请本人向区政府明确表明如下态度和观点: (博讯 boxun.com)
1、拆迁必须按照<宪法>;<物权法>;<合同法>;<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来执行,同法律相抵触的<条例>;<细则>等违法规定本人一概不予执行.
2、本人对瞿溪路480号私房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妄想用违法的"政策"来剥夺本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必须对本户的土地使用权给予合理补偿。
4、拆迁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的民事行为,因由民法来调整关系。房管局对本户所作的裁决,已经犯了强制交易罪。如区政府再对本户实施强制拆迁,就更是犯了抢劫罪,本人将依法予以追究到底.
5、该地块没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属违法拆迁.
6 为了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并履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承诺,请公开本基地另外7户居民的拆迁安置协议.
7、对于一切个人和单位的违法行为,本人将一律予以坚决抵制,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8、行政机关滥用公权力,即使不构成犯罪,也应当承担行政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区政府不顾国家法律的规定,不惜违法,一意孤行,继续违法行政乱作为的话,那么,由此所引发的一切后果将由区政府全部承担.
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请依法行政,并谨慎妥善处理房管局的强迁申请.
此致
敬礼
2009.11.7.
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知1份(此通知无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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