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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判决无耻加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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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杀淫官
(
博讯北京时间2009年6月17日
转载
)
邝子倩:邓玉娇案判决无耻加违法
(博讯 boxun.com)
邓玉娇案终于盼来了一审判决。《财经网》6月16日巴东专稿:当日上午11 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 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
这个判决很差劲!
第一,邓贵大家属可以依据此判决,向邓玉娇提起民事赔偿。
第二,判定了黄德智有“不法侵害行为”,但是公安、公诉机关却没有追究其刑责。
第三,严重影响了邓玉娇未来前途。实际上,她是抗暴英雄!
不知判决书就是这样说的呢,还是记者转述有误。“邓玉娇的行 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这句话相当不合逻辑与法律、法理。既属“防卫过当”,那么邓玉娇实施相关行为的唯一目的就是防卫自己免受正在进行 中的不法伤害,怎么反倒变成“故意伤害”他人了呢?前半句说邓玉娇伤害了他人,后半句却认定他人伤害了邓玉娇(不然何来“防卫”一说),这也太自相矛盾了 嘛。
再说法律和法理。有人认为防卫过当可以是故意的,这实际上混淆了刑法学上的故意与一般生活经验中的故意这两者的区别。防卫行为不是出 于刑法上的故意,防卫过当也就不可能是故意的。况且,邓玉娇的行为如果以一般生活中的“故意”考量的话,那么她的故意也只能是“故意防卫”自己,而绝非“ 故意伤害”他人!
再说,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在刑法上只应是过失,故防卫过当如果构成犯罪,其罪名也只能是刑法规定的“过失致死罪”或“过 失重伤罪”。正当防卫如果超过限度就获罪,谁还敢见义勇为?正当防卫如果超过限度就获“故意伤害罪”,那就更是大谬不然了!说严重点,这将会造成客观上的 助纣为虐。
所以,巴东县法院一审认定邓玉娇的正当防卫行为(即便是过当,也不改其防卫性质)构成故意伤害罪,既不合法理,也不合法律,更不合起码的逻辑。 _(博讯自由发稿区发稿) (博讯 boxu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或者发稿团体的观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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