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强:三鹿董事长究竟犯了什么罪?
(博讯北京时间2009年2月03日 转载)
检方在批捕时的罪名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知道在侦查起诉阶段发生了什么事,反正最终提起公诉时的指控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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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罪名啊,前者的最高刑是死刑。鉴于三鹿的最大恶极,如果以此罪名提起公诉,没有法官敢不判处死刑。
幸运的是,检方指控的罪名却是后者——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这就确保了田董的脑袋!
可是,兄弟仔细研究了《刑法》第140条和144条,实在不明白,为什么检方不以144条指控田董?
先看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没有任何问题,三鹿的确触犯了140条。
再看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
品原料的食品的”
也没有任何问题,三鹿也触犯了144条,鉴于140条和144条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当然应当适用144条——这是《刑法》的常识。
有人辩解说,奶粉允许微量的三聚氰胺存在。
这种说法是在曲解法律,根据2008年第25号五部委的公告,“三聚氰胺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禁止人为添加到食品中”
因此,三鹿明知奶粉含有三聚氰胺这种非食品原料,而继续销售,完全符合《刑法》第144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予以处罚。
如果这样,三鹿董事长的脑袋就保不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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