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选院士状告方舟子败诉的启示
(博讯北京时间2007年6月01日 转载)
来源:北京青年报
(博讯 boxun.com)
著名自由撰稿人方舟子因在汤姆网谈学术腐败和科学打假问题时,对参选中科院院士的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肖传国进行了批评,从而引发了一场备受社会关注的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5月28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驳回了肖传国要求方舟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为“在汤姆网有关学术打假的访谈节目中,方舟子虽然使用了诸如‘冒充’、‘自吹自擂’等令人不快的词语,但该种用语仅属于一般性过激言辞,访谈中并未出现侮辱、诽谤用语。”(5月29日《北京晨报》)
法院的这一判词给人以这样的启示,即在对人物进行评价或舆论监督过程中,难免会夹带一些带有主观性的用语,也可能会令被评价或监督者感到刺耳,但只要没到足以损伤其人格尊严的程度,就不应当被判定侵权、追究法律责任,否则正常的人物评价与舆论监督工作就会无法开展。
法院还认为,作为知名教授、科学院院士候选人,应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所发出的质疑之声,即便言论有所过激,亦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尽管“名人也是人”,但是公众人物具有一般人所没有的社会影响力,如果奢求与普通人相等的名誉权与隐私权,则社会对他们的监督工作就可能很难进行,甚至可能使得他们因此而逃脱社会的监督,所以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隐私权应该有所受限,这是社会对公众人物进行舆论监督的必要条件。其实,在西方一些国家比如美国,公众人物主张名誉权还受到被告须有“主观恶意”
条件的制约,而且证明被告有“主观恶意”,还须由原告负责举证,否则即可能败诉。
除在不同领域存在一定影响的公众人物之外,政府官员的名誉权与隐私权同样应当适度受限。民众与新闻媒体对其进行监督乃至于批评,也是防止权力被滥用之所必需。肖传国状告方舟子一案的判词,其实也适用于类似的政府官员诉民众与媒体正常监督侵权的案件。近来少数政府官员将正常开展监督及反映情况的公民及媒体诉诸公堂,却得到了当地司法机关的支持,这显然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障,不利于正常舆论监督的开展,不利于制约官员权力氛围与力量的形成。
对于公民批评公众人物与政府官员以及新闻媒体进行正常舆论监督的权利,
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应当发挥根本性的保障作用,只有法律与司法机关能做公众与媒体正常监督活动的坚强后盾,积极而有益的社会监督才能成为制约权力与名气滥用的不可忽视的力量,社会公平与正义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呵护。这是肖传国状告方舟子败诉给人们最大的启示和借鉴。
_(网文转载) (博讯 boxun.com)(本文只代表作者或者发稿团体的观点、立场)
博讯相关报道(最近20条,更多请利用搜索功能): 方舟子评王小波:傻大姐的传人 陈宽质疑方舟子假冒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博士 司马南惧怕同类,方舟子开始“发财”/冼岩 冼岩:司马南、何祚庥的双簧,方舟子的乖巧 陈宽:何祚庥、司马南、方舟子互扇对方耳光 致方舟子及其同类人 ‘打假大师’方舟子涉嫌作假移民定居美国 冼岩:2005年中国人文关键词之郑家栋\方舟子\周叶中 李楠:谁是造谣者?——致方舟子 对何作庥、方舟子等的公信力调查分析、童记(图) 于建嵘:方舟子这样的恶人,就需要恶人来治 徐沛:回应张耀杰―透视方舟子 张耀杰:方舟子的《法轮恐怖》 肖传国诉方舟子侵权案败诉 候选院士肖传国状告方舟子案一审败诉 方舟子《伪“天安门文件”的闹剧可以休矣》本身就是闹剧
点击这里对此新闻发表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