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被定嫌犯体现了制度上的进步/拔剑白云天
(博讯2006年11月05日)
作者:拔剑白云天
台湾检察官阵瑞仁侦办陈水扁吴淑珍等人涉嫌贪污公款一案终结,在长达数万字的所谓“,国务机要费”案起诉书中,检控台湾最高领导人和其妻子有犯罪嫌疑。 (博讯 boxun.com)
这在中国的历史上是空前的,是在尝试一种制度,并在其实践的过程中检验了制度的进步性,在结果上证明了一种制度的优势性。
这种制度即是民主宪政。
宪政有一个原则,即对国家权力、公共权力和政府行为要形成一种制度制衡,也就是说一个地方如果没有形成有效的三权力分割制衡+新闻监督的体制,便不得称为、也不得视为行宪政。
而现代社会中出现的贪腐行为,大多数出现在公权力的突出使用上。即使公权力摆脱其制度给予的构架,而溶入世俗的交易过程去,使公权力异化。使公权力变成一种私权,用权力的强势给自己非法分割财富,就形成了当权者的贪瘸。
而宪政的设计显然是估计到了这种可能,而设置了独立的司法权力,来对公权力制衡。而对公权力的制衡则要有一个有效的举报渠道,那么新闻的自由监督就是快捷、最有效率的渠道。
我们看到,由于制度的有效运作,使得贪腐没有形成群体性或体制特点,使台湾最高领导人的贪腐得到了及时的举报和揭发。
由于司法独立在宪法法律中明确存在,并在实践中依法确认与良好运作,使得侦办程序独立起动,进行司法程序对嫌犯的控制。
自由的新闻监督暴出了许多有效的嫌犯贪瘸的新证据,给侦办单位提供了社会监督的成果,同时,新闻也给社会人民一个广泛的评估机会,使社会和人民不置身于事外,带动人民也在此案件中依法行使自己的责任和权力。
由司法新闻和社会形或的强大制衡,给任何领导人在此案中企图以公权冲破制度而想非法制止,破坏和掩盖对自己罪行的侦办和监督,都设置了强大的障碍,使台湾第一家庭所有成员,都处于有心抗法,而身不能为的尴尬,这尴尬正是制度的营造。
还有就是此次案件中,人民自觉地承担了自己的政治责任和道义力量,给宪政制度以合格的回应,人民的权力意识进一步增强,促使台湾宪政改革完成后,加快向公民社会转型,也就是建立起以中产阶级为主的新公民社会。
还有就是陈瑞仁自己的公民道德崇高,使他完成了依法侦办的全过程,不因自己政治上的绿色观点来破坏法制的程序,不因自己和嫌犯有友情而于公案中扭曲公理。这就是陈瑞仁以自身的公民素质和自由的独立人格,对制度的一个合格的互动。这也是制度下的法治教育的成功。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人类社会文明的普世作用,作用于西方世界有效,在东方实践中同样有效,承认、学习、设置和实行宪政制度必是所有文明社会的最终迭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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