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树庆:法律职业资格证行政许可第一案二审 即将开庭
(博讯2005年11月09日)
浙江省司法厅根据《法律职业资格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2005年1月31日作出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浙司许考决字〔2005〕第1号),决定对陈树庆的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不予行政许可。这样,不仅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行政许可第一案,也实际上开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关对公民进行违宪行政审查的第一案。
陈树庆不服,2005年6月20日起诉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8日作出了(2005)杭西行初字第104号一审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告浙江省司法厅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该判决书于2005年9月19日开庭宣判时送达原告陈树庆。该一审在审理和判决中“不知不觉”地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公民进行违宪司法审查的第一案。 (博讯 boxun.com)
陈树庆不服一审判决,2005年9月30日通过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上诉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法院受理后,于2005年11月8日传票通知本案于2005年11月14日上午9时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号法庭进行二审开庭。由于本案上诉人陈树庆在上诉状指控内容中称被上诉人浙江省司法厅“僭越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损害了上诉人对宪法的信赖利益”,实际上要求本案二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浙江省司法厅的行政行为进行违宪的司法审查,所以本案有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违宪审查第一案,即对立法或行政违宪行为的司法审查。
本案的意义,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有不同理解,本文作者在此不作评述,只想作为案件当事人把案件进行下去。期间国内外有不少朋友关心本案进展,有可能来杭参加二审旁听,若来,则请遵守法庭纪律,无论发生什么情况一定要现场保持克制,相信亲临看到和听到真实情况这本身就有意义。同时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由于这几年作者没有收入,经济较为困难,现在外地朋友若来了莫怪我不能尽地主之谊解决“吃、住、行”问题。
如欲了解本案已经发生的更详细情况,可以参见《充满玄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行政许可第一案》、《揭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违宪审查第一案"的序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违宪审查第一案”》、《略论违宪审查制度》等文章,在网上用google搜索既可查到。
本文附件两项。
2005年11月8日9日于中国杭州
附件一: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注:“传票”二字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章覆盖) ()字第 号
2005年杭行终字第164号司法行政争议一案
被传唤人 陈树庆
单位或住址(空白未填)
传唤事由 开庭
应到时间 11月14日(周一)上午9时
应到处所 5号法庭
注意事项 1、被传唤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
2、此传票由被传唤人带院报到兼作入门证用
3、带身份证和复印件
签发人 秦
送达人 金
2005年11月7日
(本件到庭缴销附卷)
附件二: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2005)杭行终字第164号
陈树庆:
本院受理上诉人你与被上诉人浙江省司法厅一案,决定由秦方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陪审员)李洵、吴宇龙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特此通知。
2005年10月20日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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