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树庆代理律师要求合议庭成员、公诉人回避
(博讯北京时间2015年7月03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案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刑初字第44号
要求本案合议庭成员、公诉人回避书
要求人:蔺其磊,北京市瑞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639228639。
本人系陈树庆涉嫌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的辩护人,自本案侦察阶段开始为陈树庆提供法律服务至一审终结日止。
现在根据本辩护人在办案过程中遭遇的相关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具体违法行为详见附件:控告状),特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依法要求本案的合议庭成员以及公诉人,对本案的审理活动予以回避,以体现法官的公正形象和法律的尊严。理由如下:
上述合议庭成员以及公诉人的违法行为,已经足以让辩护人认为他们不能也不会公正地审理本案,特别是他们的违法行为都是连最基本的法律规定和最基本的职业规范都不遵守(如公诉人竟然不告知辩护人移送法院的时间,合议庭成员竟然不在接受律师辩护手续的同时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及时安排律师阅卷,而且还言称是依法办事,徒然增加辩护人的工作量,让司法人员的现象大打折扣等等),何谈他们对这样一件政治性极强的案件,在实体上作出法律认定和在心证上作出良知判断?!
所以辩护人要求上述人员对陈树庆涉嫌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给于回避,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检察院分别更换人员重新进行本案的司法活动,以挽回司法机关现象和体现对法律的敬畏!
特此要求,请依法裁决!
要求人:蔺其磊
2015年7月1日

附件:
1,控告状邮寄给相关部门的凭证。
2,控告状副本一份。
关于对杭州市检察院田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永纯等耍赖检察官、法官的
控告谴责状
控告谴责人:蔺其磊,北京市瑞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639228639.
本人接受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公民兼考取律师资格的陈树庆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2014年9月22日担任其辩护人,为2014年9月11被刑事拘留的陈树庆开始提供法律服务。
但在杭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我询问经办检察官田鑫,该案补充侦查何时重新移送作为辩护人要复制补充的证据材料无果。后又询问案件进展,被告知已经移送起诉,当我询问何时移送法院时,田鑫竟然说“我没义务告诉你”。
无奈我于2015年3月18日到杭州市中级法院经查询联系到该案承办法官张永纯,该法官派一人下楼接受了我的辩护手续(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等)后就走,我随即提出要起诉书副本和复制案卷,该人说只管来拿手续,其他的事情不管。我再次联系张永纯法官(当时我是称呼他为“法官”的),他告知“有内部规定,现在不能给你起诉书副本”并确认了该案法院已经立案一个多月的事实。我坚持要求他当面说清,张永纯法官下来后拿一本法律书籍指出一个条款,说我们在开庭十日前送达起诉书副本都不违法,并表示我们会留出时间专门通知。我当即指出作为中级法院的法官如此做法令人费解,他表示内部规定没办法。截至到2015年5月7日,经我追问,张永纯(我真无法再写“法官”二字)仍坚持内部规定不送达起诉书副本给辩护人,并对辩护人复制卷宗材料对请求也置之不理。
综上事实,作为一个市级检察院和一中级法院的检察官、法官(我虽然没见到他们的证件,但我认为他们不是冒牌的),特别还是作为一个有悠久历史底蕴的杭州市的杭州市检察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田鑫和张永纯的行为,不但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作为司法机关的形象,而且已经构成了犯罪。为此,作为本案陈树庆的辩护人,我强烈提出如下请求:
1,对田鑫、张永纯的行为,表示一个法律人的谴责。
2,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对田鑫、张永纯二人的行为分别给予处分。
3,依法追究田鑫、张永纯涉嫌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的刑事责任。4,在追究上述责任之前,鉴于田鑫、张永纯的行为,要求二人对陈树庆一案予以回避。
在对司法人员加强管理日益重视司法机关形象的今天,在依法治国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的今天,作为司法人员田鑫、张永纯的行为,无异是荒唐的低级的耍赖行为,必须得到处罚,承担法律责任。特此提出控告谴责,请上级人大常委会、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法定期限予以查处。
此致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控告谴责人:蔺其磊
2015年5月8日
此控告谴责状转寄:最高人民检察院、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杭州市检察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博讯 boxun.com) 3291216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