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规定“失独”家庭每人每月可领150至300元补助
(博讯北京时间2013年4月16日 转载)
原标题:广州将对“失独”家庭按月发放补助金
人民网广州4月15日电 今天下午,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政府规章《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对原有的计划生育、优待奖励、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进行了政策调整。
计生奖励金城乡一视同仁
长期以来,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城镇居民都优于农村居民(原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金为每月80元),同为独生子女父母,但待遇相差较大。
《办法(修订草案)》对此进行了调整,规定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不分城镇农村,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计生奖励金。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修订草案)》在兑现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及扶助金时采取“分别主义”——以单方生育状况界定受奖及受扶助资格。《办法(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发生婚姻关系变动,对于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未再收养子女或者未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扶助金。
对“失独”家庭给予补助
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失独”家庭的补助问题,《办法(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未再收养子女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时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300元。
另外,独生子女伤病残的家庭也可以得到政府按月发放的补助金。《办法(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时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270元。
特别设定“节育奖”
《办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本市户籍育龄夫妻,按规定落实使用宫内节育器或者结扎措施的,按省、市、区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广州市法制办副主任林琦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特别设定“节育奖”是希望以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自觉按政策规范节育行为,“广州市奖励的标准为每月50元”。
五种情况下可取出节育环
《办法(修订草案)》首次正面回应取环问题,明确规定了五种情况下有一项符合,就可凭相应证明取环。即:(一)年满49周岁的妇女;(二)离异、丧偶的单身育龄妇女;(三)经区、县级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检查确认身体不适宜使用宫内节育器的育龄妇女;(四)落实结扎措施的育龄妇女;(五)经批准可再生育的育龄妇女。
《办法(修订草案)》还要求人口计生部门需对节育手术对象进行术后随访、对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进行治疗,并规定享受相应假期及待遇等。
本文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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