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礼红状告东西湖公安分局开庭纪实/张人强
(博讯北京时间2013年3月31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2013年3月28日下午2点30分,武汉东西湖东吴大道东西湖“人民法院”内外近200警察,近20台警车,还有消防车,拉起警戒线,附近的居民纷纷询问发生了什么事情?
原来是武汉华润啤酒厂职工共产党人复转军人毛礼红,状告东西湖公安分局违反了《刑法》238、234条,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然后,为了掩盖自己的法西斯罪行,违反《治安处罚法》第92、97条,利用公权力非法拘留15天,罪上加罪!要求“(一)依法撤销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公安分局东公行决字[2012]629号非法拘留我15天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东西湖区公安分局民警将我非法绑架拘禁到武汉东西湖柏泉‘黑监狱’,进行非法审讯、惨无人道泯灭人性的法西斯摧残55个小时,片体鳞伤髋骨骨折,被打昏死过去五次,追究指挥者、施刑者的法律刑事责任。”今天在这里开庭。
人们议论纷纷,这真是武汉历史上没有见过的“最牛”开庭!东西湖公安分局如果有理,你们害怕什么?你们如此大动干戈,如临大敌,你们是向人民示威!人民会被吓倒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法院如果枉法一样受到人民的审判!
行政诉讼案件所有要求旁听的公民,都有权利旁听,旁听具有了解案情监督庭审公正性的作用。奇怪的是要求旁听的一百多人,被东西湖“人民”法庭非法限制旁听,利用“公权力”只允许原告方各五人旁听,害怕公民旁听监督,必有隐情,谈何天平!
庭审首先由原告起诉,然后由被告答辩,而后进行质证和辩论。东西湖公安局分局认为非法拘留55小时,被打昏死过去五次是“维稳办”所为,与东西湖公安分局“无关”。
毛礼红的委托律师提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主体错误,使用法律错误,“维稳办”是什么资质和谁是法人,既然是“治安行为”为什么要交给“维稳办”。自称“学法律的法教班”,为什么把人打的死去活来?法律哪一条允许如此法西斯暴行?7月20日东西湖公安分局抓后送到“法教班黑监狱”,7月21日东西湖公安人员程建红与乔兵对已经被打昏死两次的毛礼红进行审讯,7月22日下午4点东西湖公安分局送拘留所,“抓、审、送”都是东西湖公安分局所为,竟然与“黑监狱的法西斯暴行”无关!天下还有公理吗?关于毛礼红拦车“出厂”影响生产秩序,是没有事实的夸大其词,且车子就停在“厂外”路边,谈何拦住“出厂”!
东西湖公安分局为了掩盖自己的法西斯暴行,伪造证据,7月22日拘留,8月8日收到7月23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是一个没有毛礼红签字的复印件。2013年1月12日向东西湖法院递交《请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保全证据并向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取证的申请》,1、要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对7月20日早上7点30分至上午10点,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在华润公司门口全部录像和拍照的影像资料实施保全,提取交换后在法庭播放,质证东西湖公安分局警察扮“黑警察”,把我非法绑架到柏泉“黑监狱”。2、要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对7月20日早上7点30分至22日下午6点,柏泉“黑监狱”的全部监控录像实施保全,提取交换后在法庭播放,质证东西湖公安分局与我在柏泉“黑监狱”55小时受的法西斯摧残有关。3、要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对7月22日早上8点至28日,泾河拘留所的监控录像实施保全,提取交换后在法庭播放,质证东西湖公安分局程建红送我到拘留所后,我受的摧残与拘留所无关。4、要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对8月8日下午14点至18点,东西湖区公安分局信访室的监控录像实施保全,提取交换后在法庭播放,质证东西湖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通知书》没有2日内送达,且是没有签字的复印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这一切”东西湖区公安分局负有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能举证将承担不利后果!法庭对此书面《申请》竟装聋作哑!
毛礼红最后拒绝和解,要求法庭:依法《治安行政处罚法》92、97条,撤销没有签字、没有正本交付、没有送达、没有折抵55小时,非法拘留15天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究“东西湖区公安分局民警带走”我到柏泉“黑监狱”,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故意伤害、私设刑罚,相关责任人的法律刑事责任。依法要求民事赔偿。
东西湖公安分局如果有理,你们害怕什么?你们如此大动干戈,如临大敌,你们是向人民示威!人民会被吓倒吗?你们“牛”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法院如果枉法一样受到人民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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