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宁津霞因为到朝阳医院看望陈光诚被拘留 要求行政复议
(博讯北京时间2012年6月06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来自天津的宁津霞和其他很多各界人士、访民5月4日到朝阳医院看望陈光诚,多数被阻拦,宁津霞就是其中一位。她5日因此被拘留10天,对此,她非常不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全文如下: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宁津霞,女,1960年2月11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大街同安里6-6-602。联系电话:15320168516。
被申请人: 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以下简称:南开分局)。
申请人不服南开分局公(南开)决字[2012]第2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中对申请人所作的“行政拘留十日处罚”的决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和《行政复议条例》等相关法规,请求你局对本案予以复议。
复议请求:
1. 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复议本案。
2.撤销南开分局“处罚决定书”。
3.按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给予申请人赔偿。
事实和理由:
一、北京警察阻挠我探望老相识陈光诚违法
我与山东著名维权人士陈光诚先生早在2007年就已相识,现听说陈先生被安排到北京市朝阳医院住院,治疗因长期遭受政治迫害所造成的疾患,国家有关部门负责人还持鲜花专程到医院看望,并应允对他控告检举司法机关迫害他的令人发指的种种违法犯罪行径予以调查处理,便也想到朝阳医院问候一下陈先生。
万万没有想到:当我于5月4日上午10点多钟赶到朝阳医院,却被北京警察阻截,他们先是查看身份证,后又让我配合他们,上他们的汽车,将我接到北京公安局朝阳分局三里屯派出所进行登记,并于14时许不顾我的抗议将我送到了久敬庄接济站。
二、公安机关将北京朝阳医院认定为美国驻华大使馆是典型的汉奸与卖国
直到晚上22点多钟,天津市南开区政府信访办张主任等人将饥肠辘辘一天滴水未沾的我从久敬庄接出,于0点10分径直押到南开分局万兴派出所。
到了派出所,警察连喘口气都不容,即刻开始对我进行了一整天的询(讯)问。让人非常奇怪的是,对我进行询(讯)问的警察换了几拨都是一个腔调,要我承认5月4日是到美国驻华大使馆上访去了。
我不厌其烦地对他们讲:我这次到北京连上访材料都没有带,是到北京朝阳医院看望陈光诚,美国大使馆在哪儿我不知道,也从来没有想过要去美国大使馆上访,因为那里不是上访的地方;如果你们不相信?可以到北京去调查,还可以调看北京的监控录像(北京公安曾宣称:三环路以内无死角)。后来,我不得用词严厉地质问警察:是不是你们把北京朝阳医院拱手送给美国,并作为了美国驻华大使馆?!
但是,南开分局不顾我据理争辩,于当晚23点30分许将我押往看守所,并于2012年5月5日违法作出将我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书》。
只见《处罚决定书》胡编乱造道:“现查明,2012年5月4日10许宁津霞到北京市美国驻中国使馆非正常上访被当地民警扣留并训诫。以上事实有宁津霞本人陈述(注:本人从未做去美国大使馆上访之陈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三里屯派出所训诫书《对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现场处置记录》(注:此记录我连看都没有看到过)等证据证实。”
人们从《处罚决定书》不难看到,南开公安分局显然把北京朝阳医院拱手送给了美国。由此,本人指控南开分局为汉奸卖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南开分局编造事实将我行政拘留触犯国家刑法
南开分局为了能够将我行政拘留不惜编造出我“到美国驻中国使馆非正常上访”这样一个弥天大谎,此行为不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相悖,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有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罪,故本人在请求你局复议的同时,保留追究作出《处罚决定书》主要负责人刑事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
综上,特请求天津市公安局能够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天津市公安局
复议申请人:宁津霞
二○一二年六月三日
附:南开分局公(南开)决字[2012]第2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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