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德普:北京第二中级法院诚恳接待北京联合参选人来法院立案 请看博讯热点:我要参选
(博讯北京时间2012年1月14日 转载)
来源:参与 作者:何德普
北京联合参选人后续情况报道
按:法律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2012年1月13日上午9:30分,北京联合参选人集体来到北京第二中级法院递交2份起诉书。
一份是13名参选人起诉东城公安局在2011年11月19日在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将参选人从郑威家强行带到景山派出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执法、虐待申请人的行政诉讼状。
另一份是参选人吴丽红起诉朝阳公安局在2011年12月20日以“金正日死了,北京是敏感日”为由,跟踪、绑架吴丽红,不许她参加儿子学校的家长会的行政诉讼。
这2份起诉书都已经向东城区法院和朝阳区法院递交过,但是这两个法院都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所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请求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审理本案。
我们拿到了5号和7号,第一轮叫号叫到了4号。但是,还没有听见叫我们的号,立案庭负责人朱印法官就来到我们身边。他直接安排2号窗口的刘伟法官接待,然后他也走进去,在里面跟我们谈话。朱庭长认真看过我们用特快专递寄给东城法院和朝阳法院的邮件证明和妥投证明后,分别装入2个文件袋里,诚恳地说:“你们的事,我马上和院领导研究,我们会敦促下级法院和你们联系。春节快到了,节前恐怕不能办了,你们别着急,希望你们过一个高兴的节……”
听了他这句温暖的话,大家都非常感动,情不自禁的鼓掌。
朱庭长还给我们签下名,留下了联系电话。
今天是办事最快的一天,半小时就走了。
虽然这只是接待过程中的一个小小的变化,但对我们来说特别重要。因为我们走到哪里,看见的都是凶恶的面孔、拖延时间的工作。真希望法院的变化是实质性的变化,而不是应付公民的变化。
2012年1月13日
附1:北京联合参选人在北京第二中级法院立案庭前的合影

附2:北京联合参选人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的行政诉讼状
行 政 诉 讼 状
原告:略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地址:东城区大兴胡同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决东城公安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执法、虐待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2、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每位原告被羁押1天的赔偿金201.66元。
事实与理由:
2011年9月16日早上9点20分左右,9位原告(刘素民、周秀玲除外)正在东城区连丰胡同18号郑威家里与英国记者聊天,突然,景山派出所的郭所长推开郑威家的两道门闯进屋来,坐到沙发上,点燃一颗烟,边抽边说:“怎么这么巧,咱们碰到一块了,一起聊聊吧”。闲聊了几句,郭所长看见吴丽红用手机拍照,就对吴丽红说:“你给我照相是非法的,侵犯我个人隐私。你给我删了。”吴丽红还继续拍照。郭所长就说,你今天要是不删了,就别想离开这间屋子等许多威胁的话。野靖环说:“所长到郑威家来是公事还是私事?如果是公事,给你照相怎么成了侵犯个人隐私呢?我们和郑威是朋友,我们在朋友家拍照,朋友都没反对,你怎么说是违法呢?”
郭所长蛮横的说:“我没跟你们说话。”说着,就让郑威到门外谈谈。后来就听说郑威被带到派出所了。我们就要去派出所看郑威。但是,一直在郑威家、穿着便服的片警王洋说:“郑威一会儿就回来了,你们都挺大岁数了,别跑了。”我们还是坚持去找郑威,但是王洋不让我们出门。
10点10分左右,郭所长带着十几个警察涌进郑威家,郭所长首先盘查外国记者,让那位记者出示证件后,郭所长就让警察把他带走了。就在这么短短的执法时间里,郭所长始终烟不离手,一边抽烟、一边对我们说:“把你们的东西收拾好,都去派出所。”几乎是同时,其他警察冲过来抓住我们就往外拖,郑威家乱成一团。
大家一起喊起来:“要文明执法,不许打人!”野靖环说:“傅政华说了,要平和、规范、文明-----”早有警察喊着:“你们他妈的都不平和,还叫我们平和,少来这一套!”大家说:“我们没违法,凭什么抓我们?”郭所长朝着何德普喊:“我对你口头传唤!带走,都带走。”好几个警察动手推搡何德普,差点把他摔倒。野靖环和王秀珍分别抱住何德普的两只胳膊,警察抓住何德普的肩膀往外拽。十几名警察,把屋里的8个人拖出去。正在这时,刘素民与看守他的东四派出所的片警万大勇进到房间里,周秀玲也来到郑威家门口,她们俩也被拽上了警车。
到了派出所,一直让我们在院子里坐着。这天天气阴凉,过堂风很大,我们感到越来越冷,警察不给我们水喝,中午也不给饭吃。我们经过抗议,才给了瓶装水。
中午,东城的刘秀贞、刘素民、张善根、杨凌云被驻地派出所接走了。他们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3小时左右。
周秀玲、吴丽红、王秀珍、何德普、野靖春、野靖环6人被关押到4点半左右,各自派出所来接,才离开景山派出所。该6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7小时左右。
郑威在7时左右离开派出所,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10小时左右。
被告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利,特此提起诉讼。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
杨凌云 周秀玲 刘秀贞 刘素民
张善根 郑 威 王秀珍 吴丽红
野靖春 何德普 野靖环
201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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