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马秀云被精神病 行政起诉状 请看博讯热点:被精神病
(博讯北京时间2011年9月22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行政起诉状
原告:马秀云,女,回族,湖北潜江市人,1969年10月9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梅家巷49号3楼。 (博讯 boxun.com)
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地址:武汉市汉阳大道269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汉(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局长)
诉讼请求:
1、要求依法撤销武精医鉴字0910271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恢复马秀云名誉,消除影响,公开道歉。 2、要求依法赔偿对马秀云作非法精神病鉴定并强制送进精神病院关押摧残遭受的直接损失和精神的赔偿。,并追究迫害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0月12日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建桥派出所在未经马秀云直系亲属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委托无司法鉴定许可证和无鉴定资质的人员,捏造事实做精神病司法鉴定,严重违反了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以访民马秀云有精神病在未经直系亲属同意的情况下,强制送进了精神病院关押,强逼服药,要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访民马秀云治成“精神病”;达到掩盖武汉市汉阳区梅家巷暴力拆迁之目的。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权,请贵院以人为本,依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权,判决如诉!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马秀云
201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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