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邹斌“故意伤害案”将于9月20日开庭 重残病人疑“被精神病” 请看博讯热点:强行拆迁
(博讯北京时间2011年9月13日 转载)
来源:参与 作者:沧海

图片说明:3月15日武汉邹斌案首次开庭,70岁的邹后珍老人拿着证据诉说冤情
(参与2011年9月12日讯)沧海报道:武汉被强拆户、70岁的邹后珍老人近日从律师处得知其子邹斌“故意伤害案”将于9月20日上午九点半在武汉市中院二次开庭审理。该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察,案发后八个半月即今年3月15日在武汉市中院首次开庭,当天数百名武汉当地被强拆户前往旁听,法院不得不临时变更法庭,原定开庭时间推迟了一个小时,法官也因旁听人数众多,要求律师发言从简,首次庭审不到两个小时便匆匆结束。
记者联系到邹后珍老人,她说法院只是电话通知律师开庭时间,律师没有收到书面的开庭通知。首次庭审后武汉市中院称要对邹斌进行精神鉴定,8月20日邹后珍去法院被告知鉴定结果为邹斌具有精神障碍,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法院称该鉴定结果已交给邹斌的代理律师,律师表示并未收到。邹后珍老人非常担心精神正常的儿子“被精神病”,虽然可能免于刑事处罚,但被强制送进精神病院。
5月初,邹后珍从看守所接到通知说邹斌因绝食可能有生命危险,委托律师前往会见,律师看到邹斌脸上、身上都肿得很厉害,而且完全不能说话,只能通过写字表达,邹斌在纸条上写道“保家卫母,我有何罪”,表示自己是正当防卫。3月15日开庭那天邹后珍看到邹斌不能独立行走被法警架进法庭,面部肿得发青,而且腰部以下围着棉被,庭上陈述困难,对于提问只能通过点头或摆手表示,她担心邹斌在看守所遭受酷刑或病情有所恶化。鉴于邹斌的身体状况,律师今年4月第二次向法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遭到拒绝,理由是“杀人的案子不能取保候审”。
邹厚珍是原武汉市汉阳汽车齿轮厂的干部,后买断下岗,上班期间在厂内购得一套六十多平方米的房子,拥有土地证和产权证。1992年,邹斌看到两名流氓殴打一名十六岁的学生见义勇为,结果被打成重伤,颅脑术后被切除三分之二,胸部患四级外伤性癫痫,至今无钱做手术。2006年6月19日邹厚珍从北京为儿子的事上访回来,就被强行送进精神病院,几次被精神病院拒绝接收,2007年10月25日被关进汉阳区精神病院,被迫服用精神病治疗药物,导致双腿瘫痪,2009年1月1日在其以死抗争的情况下才得以出院。邹斌2008年奥运会期间被非法关押在汉阳区看守所。邹厚珍说2004年5月,拆迁方曾表示赔偿她的房子20万,她也接受了这个条件,后来不知为何对方又反悔了。该宿舍楼一度被改为招待所,陈云斌为招待所的经营者,2009年年底招待所已停止经营。从2009年年初她和儿子搬回该楼居住,就经常受到各种骚扰,目的就是为了把他们赶出去。2010年8月1日案发当天,邹厚珍和儿子正在一楼准备晚饭,突然有人敲门说是搬家,进来的五个年轻人手持木棒、铁棍,进来后把邹斌打倒在地,邹斌当时癫痫病发作,口吐白沫、四肢抽搐,根本没有还手的能力。邹厚珍见状赶忙和儿子逃至三楼,期间社区保安对来人进行劝阻无效,后来又冲进来十几个人要强行进入邹厚珍家,邹厚珍试图拍照被来人打伤手腕,身患残疾的她被打得当场大小便失禁,邹斌听到母亲连呼救命后才冲出屋外,邹厚珍回忆说后来并没有听见有人喊"死人啦、伤人啦"之类的话。
武汉市检察院称2010年8月1日15时许被告人邹斌与母亲邹后珍在武汉市汉阳大道475号其住处与邻居陈春莲等人因琐事发生争吵,18时许在冲突中邹斌致陈坤死亡、黎春重伤,邹后珍对此表示,案发后她既没有见到死者的尸体也没有见到死亡证,伤者也不让她前往探视,据说一周后就出院了。该案由强迁而起,法庭上却只字未提强迁,实际在案发前他们母子多次受到拆迁方陈云斌(陈春莲的哥哥、死者陈坤的父亲)指使的骚扰,遭遇停电、停水,被敲砖头。邹厚珍一家当时是该楼唯一的住户,陈春莲一家并无家俱等物品在楼里,找人搬家的说法完全是为了掩饰强迁的罪行。
尽管律师首次开庭前向法院要求过,但是开庭当天没有一名证人出庭作证,而且宣读的部分证人证词多处不一致,甚至无法证明邹斌是用哪把刀行凶的,律师指出警方在邹家搜出的水果刀刀形也和死者身上的伤口不相吻合。代理律师之一李金平律师认为,该案缺少第三方证人目击邹斌致一死一伤,证人几乎都是受害人一方的,法官也承认证人为利害关系人,一名在场的社区保安也说他没有看清楚邹斌伤人的情形。律师在现场看到大量邹斌的血迹,说明邹斌当时受到了不轻的伤害,但案发后警方并没有出具邹斌的验伤报告。鉴于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律师为邹斌作了疑罪辩护。
有维权律师认为,从情节上来看,邹斌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因为户主没有要求搬家,来人借搬家之名是为掩盖强迁之实,而且当时情况紧急,邹斌本人被毒打,其母的生命健康也受到不法侵害,对方人多势重,这种情况下即使对方没有凶器也足以致邹斌母子于死地。人证中缺少被告一方证人的证词,物证中没有邹斌的验伤报告,没有对凶器上指纹和血迹的鉴定,都说明此案存在明显的司法不公。
邹后珍电话:13477074931
参与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www.canyu.org)
(博讯 boxun.com) 11450152
[发表评论] [查阅评论]
(不必注册笔名,但不注册笔名和新注册笔名的发言需要审核,请耐心等待):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