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鸿怡因拆迁状告北京东城房管局公开审理 欢迎旁听
(博讯北京时间2011年7月31日 来稿)
鞠鸿怡状告北京东城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所作拆迁安置方案信息公开东房[2010]第059号-不存信息及拆迁裁决东房[2010]第060号-不存信息两个案件庭审。开庭日期为2011.8.3日,下午14:00,地点:东城法院19法庭。
乘车路线,地铁5号线到北新桥地铁下车,出西北口,乘公共汽车117、13.、684、106、116北新桥路口北下车,即到东城区人民法院。 谢谢
2011.7.27
联系电话 13693585639
法院行政庭电话 :84190163

行政起诉书
原告:鞠鸿怡,女,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原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四区25楼22号,现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三区2楼7门603号,邮编:100013,联系电话:13693585639。
代理人:王卫平,男,汉族,57岁,住北京市海淀区德胜门西大街七号院四号楼十层二号,邮编:100082,电话:13901067033
代理人:吴田丽,女, 45岁,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教堂胡同98号,邮编:100072 电话:13241983133。
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 局长:隗功林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育群胡同 21 ,邮政编码:100006 ,系东房[2010]第059号-不存信息发布机关。
案由:信息公开。
诉讼请求:撤销东房[2010]第059号-不存信息。
事实和理由:
1、原告原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四区25楼22号,自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开始拆迁, 2010年12月1日,原告依据信息公开相关法规:依法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和平里三——六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方案及和平里四区25楼22号、23号两户承租人鞠远常的拆迁安置方案的请求,2011 年1月11号作出东房[2010]第059号-不存信息公开告知书。被告作出东房[2010]第059号-不存信息公开告知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第六条、第七条、第二章第九条、第十条第七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
2、被告作出的东房[2010] 第059号-不存信息公开告知书,违反相关的规定。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第二章,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不需要申请用地的,持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国家规定的其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 和拆迁方案,向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拆迁。……第四章拆迁安置第二十三条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按本《条例》和本细则予以安置:一、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的居民(包括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的家庭成员)。第二十五条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住房地点,应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城市危旧房改建的原则确定。……原告原住房在规划许可证上标明的建设工程是新部长楼,按本《条例》规定,危旧房改造安置对象针对的是原住户,本应回迁安置,……本户在规划许可证上标明的建设工程市新部长楼。而新部长楼的规划许可也作为回迁安置房,原告本应在此作为新部长楼的安置对象,但拆迁办安置方案却为回迁两套两居室,拆迁员谈的安置方案为回迁一套两居室,裁决书安置方案为丰台区石榴园小区47楼2门502室(两居室)。原告的安置房在国管局拆迁办、被告层层盘剥压榨下住房被安置没了,于2001年5月17日由公安大学三产北京公达天林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突然闯入原告家中,将原告强行拖出,并不由分说将屋内财产掠走,装上两辆搬家公司汽车,对于搬不走的物品随着房子被一起捣毁,顷刻之间房倒屋塌,全家人无家可归了,从此原告一家踏上了苦难无比的上访之路。连外行人都知道没有拆迁安置方案是不允许拆迁的,即不能颁发拆迁许可证。被告故意隐瞒拆迁安置方案信息,并已构成犯罪行为。
如果这样,被告无疑是在对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所倡导的“依法治国”进行着无情的嘲弄,是在对以温家宝为总理的国务院所要求的“依法行政”进行着的辛辣讽刺,是在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进行着肆意践踏。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第六条、第七条、第二章第九条、第十条第七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东房[2010]第 059号-不存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被告履职重新做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原告鞠鸿怡
[博讯来稿] (博讯 boxun.com) 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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