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编辑部枪毙的稿件:“智障包身工”暴露法律漏洞 请看博讯热点:中国奴工丑闻
(博讯北京时间2010年12月16日 转载)
刘晓原博客按语:这是媒体记者写的稿件,本来是今天见报,但昨晚排版时被责令撤下。至于是什么原因,哪就得问问真理部了。无法明白的是,广州的“残亚会”,与新疆的智障人做“包身工”,他们之间又会有什么联系?为何一场运动会的召开,就不能对残疾人权利受损事件继续作报道?据称,从今天起媒体不再对贩卖智障人做“包身工”事件发声了,与此相关话题也不能再作报道。
“智障包身工”暴露法律漏洞,律师上书建议恢复“拐卖人口罪”
来自全国各地的数十位智障人士被卖到新疆做“包身工”的悲惨遭遇被媒体披露后,连日来拐卖者丧尽天良的的行为受尽谴责。然而,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却指出,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只有雇佣“包身工”的新疆佳尔思化工厂老板因限制人身自由、殴打、强迫智障人劳动涉嫌犯罪;四川省渠县“残疾人自强队队长”曾令全的贩卖行为并不涉嫌犯罪。昨日,刘晓原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弥补现行法律漏洞,重新恢复“拐卖人口罪”。
《刑法》修改缩小“拐卖罪”范围
“拐卖罪”的罪名衡量标准在我国历次《刑法》修改中,经历了打击范围由“大”到“小”的过程。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拐卖人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刑法》时,将“拐卖人口罪”修改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当时全国人大的修改理由是,妇女和儿童属于弱势群体,拐卖他们具有犯罪市场;这类拐卖行为,在现实中发生比较多且社会危害性特别大,需要刑法给予强有力的保护。而拐卖14周岁以上的男性,特别是成年男子比较少见,用刑法处罚的必要性比较小。此后,修改过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沿用至今。
“也就是说,依照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把‘拐卖人口罪’修改为特指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后,拐卖青少年(特指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男性,下同)和成年男性(特指十八周岁以上男性,下同),是不用承担‘拐卖人口’的刑事法律责任。”刘晓原说。
刘晓原表示,这样的规定让拐卖青少年和成年男性的行为逃脱了刑法的惩罚,无形中放纵了拐卖青少年和成年男性的行为发生。“以青少年和成年男性被拐卖可能性较小就不用刑法来保护,这样的立法有失偏颇且带有歧视性。特别是将智障残疾男性,这类成年人有的智商仅与儿童一般高,排除在刑法保护之外,更是立法上的一大漏洞。”
全国多次出现成年男子被拐卖事件
记者注意到,学术界和司法界对现有《刑法》关于“拐卖罪”漏洞的集中关注始于2007年。是年,震惊全国的山西洪洞县“黑砖窑奴工事件”曝光,经查,该案主犯、包工头衡庭汉以诱骗、绑架、运送、拐卖等形式将多位已满14周岁的青少年和成年男子送到山西黑砖窑做苦力。虽然最终衡庭汉以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但拐卖人口的行为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追究。
此后,时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的杨支柱、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杨涛等学者和司法界人士就开始撰文指出,能够被拐卖的不只是妇女、儿童,正常的成年男子一样可能因为受骗或不小心喝了人贩子的迷药而被拐卖,多次呼吁恢复“拐卖人口罪”。
近年来,湖北、安徽、云南、河南等地也相继发生过类似成年男子被拐至“黑砖窑”的事件。其中,2009年曝光的安徽界首被拐智障“砖奴”,是包工头以每位200元的价格从一位出租车司机处买来的。结果由于“无法可依”,这些“黑砖窑”的包工头大多以涉嫌强迫劳动罪批准逮捕。而在杨支柱看来,“1997年《刑法》修订时,强迫劳动罪的量刑远较非法拘禁罪为轻。”
12月14日,四川省渠县公安局对曾令全也仅是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
建议重刑打击拐卖智障人士
2009年12月26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表决,我国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该《补充议定书》要求,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人口贩运活动规定为刑事犯罪。
在刘晓原和多位法学界人士看来,我国现行《刑法》之规定,并不完全符合联合国《补充议定书》的要求。“因此,有必要恢复‘拐卖人口罪’与国际规定相接轨。”
“如果再不修改现行《刑法》,继续让拐卖者免于应有的处罚,今后类似事件只会越来越多。”昨日下午,刘晓原告诉
记者,他已经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将自己的建议书送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取消“拐卖妇女、儿童”罪名,恢复“拐卖人口”罪名。考虑到对妇女、儿童、残疾人要给予强有力的特别保护,建议将拐卖妇女、儿童、残疾人的行为,列入“拐卖人口罪”中的严重处罚情节,在刑期的幅度上,也应与拐卖成年健康男性要更重。
就智障人被卖做“包身工”事件,致信人大建议恢复“拐卖人口罪”
(2010-12-15 14: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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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法制评论
(注:此建议信已于12月15日下午,用特快专递寄交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
刘晓原:建议恢复“拐卖人口罪”,惩治拐卖青少年和成年男性的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
我是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日,国内媒体纷纷报道了四川省渠县乞丐收养所将智障残疾人贩卖给新疆佳尔思绿色建材化工厂做“包身工”的事件。
看了媒体的报道,我首先想到的是,这家乞丐收养所负责人将智障残疾人贩卖给化工厂做“包身工”是否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
依照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拐卖青少年(特指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男性,下同)和成年男性(特指十八周岁以上男性,下同),是不用承担“拐卖人口”的刑事法律责任。
这样的规定,我认为是立法上的一大漏洞。
拐卖青少年和成年男性(包括智障、肢障残疾人),必须承担“拐卖人口”的刑事法律责任,在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刑法》中作过规定。该法第141条规定,拐卖人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刑法》时,将“拐卖人口罪”修改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人口罪”修改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后,缩小了刑法对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的打击范围,让拐卖青少年和成年男性的行为逃脱了刑法的惩罚。无形中放纵了拐卖青少年和成年男性的行为发生。2007年6月曝光的山西省洪洞县等地黑砖窑事件,就有十四岁以上的青少年和成年残疾男性被拐卖做“包身工”,这是典型的案例。
据当年媒体报道,“拐卖人口罪”修改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主要理由是,妇女和儿童属于弱势群体,拐卖他们具有犯罪市场。这类拐卖行为,在现实中发生比较多且社会危害性特别大,需要刑法给予强有力的保护。而拐卖14周岁以上的男性,特别是成年男子比较少见,用刑法处罚的必要性比较小。
以青少年和成年男性被拐卖可能性较小就不用刑法来保护,这样的立法有失偏颇且带有歧视性。特别是将智障残疾男性(这类成年人,有的智商与儿童一般高)排除在刑法保护之外,更是立法上的一大漏洞。
如今,发生的四川省渠县乞丐收养所将智障残疾男子贩卖给新疆佳尔思绿色建材化工厂做“包身工”事件,更暴露了拐卖青少年和成年男性问题的严重性。由于地方劳动监察部门监管不力,而法律又不能惩罚这类拐卖行为。这样下去,拐卖青少年和成年男性做“包身工”的问题,很可能会越来越严重。
因此,有必要修改现行《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规定,恢复“拐卖人口罪”。
2009年12月26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表决,我国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该《补充议定书》要求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人口贩运活动规定为刑事犯罪。
而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第240条规定,并不完全符合联合国《补充议定书》的要求。因此,有必要恢复“拐卖人口罪”与国际规定相接轨。
基于上述理由,我建议将来修改《刑法》时,取消“拐卖妇女、儿童”罪名,恢复“拐卖人口”罪名。考虑到对妇女、儿童、残疾人要给予强有力的特别保护,可将拐卖妇女、儿童、残疾人的行为,列入“拐卖人口罪”中的严重情节,在刑期的幅度上,与拐卖成年健康男性要重一些。
以上建议是否妥当,请予以考虑!
此致
建议人: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
2010年12月15日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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