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干部抢夺村公章 北海法院以敏感为由不立案
(博讯北京时间2010年4月01日 转载)
(维权网信息员魏明报道)3月29日,北海白虎头村村民到北海市银海区法院立案,告银滩镇政府干部抢夺村委公章,法院承诺翌日答复。3月30日,村民代表到银海区法院,法院以“案件敏感”“市里和中院指示”为由,不予立案且不出具书面裁决。
当天下午,北京维权律师刘巍陪同村民到银海区法院,法院周副院长和立案庭庭长杨明出面接待。立案庭庭长杨明表示,不予立案的决定是由上级做出的。据参与交涉的村民介绍,杨明说,这个案件已经向市里和中院请示过了,不是我和院长可以决定的,因为这是个敏感案件。另外杨还说,应该立案的我们一定依法立案,把不应该立的案拿来,这是在浪费司法资源,也会造成负面影响。 (博讯 boxun.com)
村民代表要求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裁决,杨明明确表示不出具。在问及理由时,杨明闪烁其词,没有正面回答,他说道,按理说一府两院是同级,但前提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地方党委政府出于维稳考虑,提出“政府防控,法院协助”,这类案件属于敏感案件,所以不是我们所能决定的。
刘巍表示,银海区法院向上级法院和地方政府请示汇报,将上级机构的意见作为最后审判的结论。这不仅践踏法官和法院的权威,且直接剥夺了公民的诉讼权利。
刘巍说,她已经写了督促函,要求法院依法独立审理此案,如不予立案则出具书面裁定。
据悉,2009年4月13日,北海市银海区镇政府要求白虎头村村委主任许坤携带村委公章,到镇政府参加会议,并谎称有材料需要加盖村委会的公章。许坤到达会议室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张祖英以暴力方式,撕破许坤的公文包,抢走村委公章。抢夺现场有银海区组织部部长、银滩镇书记周善琨、银滩镇镇长陈勇等人。直至今日,村委公章仍未归还。
白虎头村村主任许坤电话:13877900129
银海区法院立案庭庭长杨明电话:18977933138
银海区法院电话:0779-3066700;0779-3035441
以下是刘巍律师的《督促函》:
督促北海市银海区法院依法审判书
本人为白虎头村委会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刘巍,就你院不依法独立审判白虎头村委诉张祖英民事侵权一案,发表本代理人的抗议声明。
2010年3月29日,白虎头村委会状告银滩镇政府工作人员抢夺村委会公章一案,向银海区法院递交诉状。3月30日下午三点钟,杨明和周副院长告诉本代理人,对张祖英抢夺村委会公章案不予以立案,也不会给裁定书。此决定是依据市中级法院和市政府领导的意见做出。
中国法律有关法官和法院要坚持独立审判的规定有《宪法》126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民事诉讼法》第6条第3款,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对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法官法》第8条,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周副院长和杨明立案庭长不但不依法履行独立审判的职责,还要主动向上级法院某些个人请示,向政府某些个人汇报,将上级机构某些个人的意见作为最后审判的依据。其不但践踏法官和法院的权威,还要剥夺公民的诉讼权利,对于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下裁定书,以使公民无法上诉,无法正常行使诉讼权利。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综上,本代表人督促你院依法独立审理本案,本着对法律的尊重,对公民诉讼权利的尊重,对本案原告人的诉讼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依法独立审理并出具书面裁定,这是你院的义务,是法官最基本的职责。
本代理人敬候你院的答复。
此致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提请人:刘巍
201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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