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起诉宗教局被无理驳回!广州良人教会已上诉到广州中院!!
(博讯北京时间2009年1月28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王岛,男,汉族,身份证号:460025197709294515, (博讯 boxun.com)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艺苑北路11号203室
电话:15918569944
被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法定代表人: 黄国强
电话:84420714
地址:海珠区宝岗大道1号,510220
诉讼请求
请求撤销(2009)海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下称裁定书),裁定海珠区法院继续本案,或请贵院审理本案。
理由:原审法院所做出的裁定对事实认定错误,同时适用法律错误。
基于:1、《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法民宗法字[2008] 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3、法民宗法字[2008] 2号 《行政处罚告知书》
上述《条例》及行政文书,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地告知上诉人:对于该处罚决定的司法救济,上诉人有选择权,要么提起行政复议,要么提起诉讼。
然而,裁定书认为: “在本案中,上诉人未经行政复议程序,就直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违法了法律的规定.”因此,原审法院的裁定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好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对上诉人的起诉予以驳回。
本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事实地认定是错误的,导致其适用法律也是错误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注意本解释此条此款的规定是“应当”,“应当”的意思是必须,是无法绕过无法选择之程序。但是《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及法民宗法字[2008] 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法民宗法字[2008] 2号 《行政处罚告知书》都是“可以”,“可以”是有选择,有回旋余地也。原审法院以严格置换宽松,以应当置换可以,原审法院所做出的裁定对事实认定错误,同时适用法律错误,严重削弱了公民合法的诉讼权利,也削弱了公民仰赖法治的信心。
故本上诉人认为此种法律常识性的错误发生在原审法院实在让人费解。
事实上,在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类似案件,都没有发生过如此故意歪曲事实和法律的案例,在各地很多法院都在行使那庄严的审判权柄。
上诉人相信,法院作为行使审判权力的机关,肩负着实现公平与公义的托付,决不是空空的佩剑!决不应向任何世俗的淫威妥协。
故本上诉人请求贵院以实现法律的公正为宗旨,裁决海珠区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或者由贵院审理本案。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 岛
2009-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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