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的自来水恶臭,居民要求赔偿
(博讯北京时间2007年6月01日 转载)
(转自THMZ.COM)
信件类型: 办事咨询 (博讯 boxun.com)
来信标题: 劣质自来水,我们要求赔偿!
来信内容:
最近无锡的自来水恶臭,无锡居民苦不堪言!自来水是商品,我们在超市买到劣质商品可要求退货,并要求商家、厂家承担相应的赔偿(一罚十),而自来水也属于商品范畴,并且与民众休戚相关,可直接影响民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此我们要求自来水公司给予劣质自来水的消费者予以赔偿!市民将赔偿的钱购置安全引用水!
根据《江苏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和服务用于生活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所称的生产经营者,是指为社会生产、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的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均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
(三)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有权获得安全、卫生、质量、价格、计量等保障。
(四)购买的商品如不符合质量标准,有权要求修、换、退。
(五)因商品和服务本身的原因而受到损害时,有权索赔或投诉、起诉。
第八条 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按规定附有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对有时效期限的商品,必须注明失效时间。进口商品必须经国家有关检验部门的检验合格,方能进入市场销售。
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等级,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应降价出售,并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明“处理品”字样,食品类还应经卫生部门认可。
(二)严禁生产、销售明令淘汰、过期失效、腐烂变质以及其他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商品。
(四)不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旧充新、掺杂使假、短尺少秤。
(十)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必须安全、卫生、适时,符合质量规定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生产经营者对消费者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视其情节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重新提供标准服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必须责令其赔偿,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来信人: 不管有多苦
来信时间: 2007-5-30 10:27:40
回复单位: 无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回复内容:
您好:你提到赔偿应该算在破坏环保的那些企业和人的身上,谢谢。
回复时间: 2007-5-30 10:38:26
_(博讯自由发稿区发稿)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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