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网络异议人士郭庆海在狱中患病,瘫痪在床
(博讯2003年12月03日)
网络更多文章请看网络专栏 (博讯boxun.com) 2003 11 18中国河北省消息,现将有关郭庆海的案情告之如下: 2000年9月15日晚上九点多钟,沧州市国家安全局拘留了郭庆海,罪名是“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4天后又以同样的罪名,下达逮捕令。 将他羁押在沧州市看守所里。 大约是2001年4月6日,沧州市法院对郭庆海进行了审判,在场的只有 检察院的公诉人和法院审判员及看守(这些都是后来郭庆海告诉我的)。 两个多月后,才下达了判决书,而判决书上标明的日期是4月5日,也就是 说,在法院审判前一天,就已经给郭庆海定了案,而秘密庭审只不过是形式而已。判决书上写明给郭庆海定罪的依据是他在境外报刊上发表的一写文章,判决结果是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所以郭庆海出狱的时间是2004年9月14日。判决书下达后,郭庆海曾提出上诉,由我亲自将上诉材料递交给审判长赵雨河。但如石沉大海,迟迟不见重审。 2001年10月郭庆海被转到石家庄第四监狱关押。监狱准许每两个月探视一次。 由于长期的营养不良,郭庆海于2002年7月患了“低血钾”病。症状是:全身肌肉无力、瘫痪在床。由于狱中伙食恶劣且每况愈下,他虽服药,但只是缓解一时,病情总是不断反复,平均每月有一次严重的发病情况。且长期服补钾的药对身体的负面影响也很大。 庆海的父亲于2002年12月去世,直到死也不知道儿子被关在狱中。庆海的母亲还健在,今年80多岁了,生活在农村,由庆海的两位哥哥赡养(庆还是他家唯一走出农门的孩子)。 附上郭庆海的判决书一份: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沧刑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庆海,笔名青松,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泊头市农行营业部职员,民盟盟员,住泊头市齐桥镇刘站村。2000年9月15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被沧州市国家安全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沧县看守所。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沧检刑诉(2001)第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庆海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1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峰、董晓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庆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庆海自1999年10月至2000年9月间,先后攥写了《进退两难的中共意识形态》、《现代“腹诽罪”》、《是陈水扁的胜利,更是华人社会的胜利》等27篇文章,通过互联网发给境外的《 民主论坛》、《中国之春》、《争鸣》等刊物,在文章中被告人郭庆海肆意歪曲事实,蛊惑群众,谩骂政府,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发泄对现行社会、政策的不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上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被告人郭庆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主要提出:只抓文章其中的某一段落、某些语句来认定犯罪,缺乏对整篇内容的综合分析。发表文章的目的是出于对政府的负责提出意见,没有煽动和造谣的恶意,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庆海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000年9月2日郭庆海以青松的笔名在美国民主亚洲基金会主办的刊物《民主论坛》发表文章《道德之声的高扬与法律之剑的锈蚀》,歪曲事实,诬蔑中国实行的是“人治”,而在“人治”的社会中社会制度、意识形态、政府组成及运作方式是诱到人们走向人格堕落深渊的原因,号召颠覆“人治”的社会。 2000年8月3日,郭庆海以青松的笔名在《民主论坛》发表文章《做一个永远的反对者》,倡导实行西方的民主,做一个现政权的坚定的反对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2000年5月11日,郭庆海以青松的笔名在《民主论坛》发表文章《进退两难的中共意识形态》,攻击共产党政府是专制政府,是非法政府,歪曲事实造谣惑众,攻击国家现行政策,煽动对共产党政权的仇恨。 2000年4月14日,郭庆海在《民主论坛》发表文章《从李肇星说开去》,捏造事实,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党的外交部,诬蔑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煽动群众放弃现行的政治制度。 2000年4月12日,郭庆海在《民主论坛》发表文章《现代“腹诽罪”》,歪曲事实,谩骂政府和社会主义国家,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分子鸣冤叫屈,蛊惑人心,发泄自己对党和政府的愤恨。 2000年3月30日,郭庆海在《民主论坛》发表文章《是陈水扁的胜利,更是华人社会的胜利》,谩骂中共“厚颜无耻”,反对以共产主义为思想基础的现行政治体制,倡导私有制,要求实行台湾式的民主,煽动颠覆中国共产党政权。 被告人郭庆海自1999年10月至2000年9月期间,先后攥写了27篇文章,其主要内容歪曲事实,蛊惑群众,谩骂政府,攻击诋毁现行的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发泄对现行社会、政策的不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部分文章发表在境外的《民主论坛》、《中国之春》、《争鸣》等刊物上。 认定上诉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沧州市国家安全局在被告人郭庆海家中查获的电脑中所存的《做一个永远的反对者》、《是陈水扁的胜利,更是华人社会的胜利》等十篇文章。沧州市国家安全局、河北省安全厅在《民主论坛》、《中国之春》、《争鸣》等境外刊物发现的,以郭庆海的笔名青松投寄的《内战无英雄》、《中国大众的悲哀》、《呼吁当局讲一点人道主义》等17篇文章,并提取了境外媒体向郭庆海支付稿费的汇票,被告人郭庆海对起诉书的指控亦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庆海目无国法,攥写大量造谣,诽谤中国共产党,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文章,并利用互联网发送给境外刊物,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告人郭庆海提出的起诉书只抓文章其中的某一段落、某些语句来认定犯罪,缺乏对整篇内容的综合分析,发表文章的目的是出于对政府的负责提出意见,没有煽动和造谣的恶意,不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低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9月15日起至2004年9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赵雨河 审判员 刘卓娜 代理审判员史明珠 二零零一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王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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