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警察枪杀军医案:证人王燕鸣遭遇的可怕含义/龚是非
(博讯2007年11月18日发表)
提交者:龚是非 猫眼看人
(博讯 boxun.com)
尹案证人王燕鸣被剥夺自由90个小时,单就他的遭遇,偶读出令偶冷汗直冒的含义:
1、王燕鸣被警方带走后,其弟弟去警方探视,明明王被扣押在警局里,可警察就敢于当面公然撒谎说不在那里。被王弟弟寻找到了以后,才允许见面几分钟。
这个细节的含义是什么呢?就是:
A、警察在重大案件上,面对当事人,可以随便公然撒谎。
B、撒谎了,被戳穿了,也无所谓,因为没有人能奈何偶们警察。
2、最新消息,王燕鸣在被剥夺自由90小时后,放了。副局长解释的理由是“为了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
这个细节的含义是什么呢?就是:
A、非法限制证人自由,可以任意解释为是“为了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
B、照此推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公民,都有可能被警察以保护人身安全为由限制自由若干天甚至永远。
C、现在,案子调查还没有水落石出,但王燕鸣却被警察放了,也就是说,现在不需要保护王燕鸣的人身安全了。王燕鸣的安全,偶看从现在开始,倒要万分小心了!
D、王燕鸣的弟弟几天来寻找哥哥,逮他哥哥走的警察居然说,不在他们那里,调查组带走了,人在哪里他们也不知道。也就是说,警察可以抓人,但人到哪里去了,呆在哪里了,他们可以不负责。天!
E、王的弟弟在这几天反复要求见哥哥,但就是不让见。既然警察带走王燕鸣是为了保护其人身安全,那不让王的弟弟见王,自然的推理就是,王的弟弟有可能损害王的“人身安全”。
F、王燕鸣被限制自由多天,没一个警察出来公开解释,现在,一句轻轻的“人身安全”就搪塞过去了,警方真是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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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于2005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
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_(博讯自由发稿区发稿)
(此为打印板,原文网址: http://news.boxun.com/news/gb/pubvp/2007/11/2007111807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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