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现在的和未来的执政党的九条监督/安均
(博讯2006年04月10日发表)
第一条 任何执政党都不得与中国、中国人民、中华民族划等号。即:反党不等于反国,爱国不等于爱党。
第二条 任何执政党不得把自己凌驾于宪法之上。不得享有法外特权。不得以言代法、以人代法、以党代法。 (博讯 boxun.com)
第三条 任何执政党的权利与义务必须对等,这种义务必须是可执行、可操作,而不是泛泛的、虚假的空话。
第四条 任何执政党不得按照自己的意志强制他党、他人和社会团体、组织作为和不作为。
第五条 任何执政党不得把国家军队视为自己的私有军队,不得在国家军队内建立自己的组织体系。
第六条 任何执政党不得把执政权力视为私有的产业,不得排斥和剥夺他党、公民对执政党的监督与自由竞争。
第七条 任何执政党不得把国家财产、国民收入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不得任意挥霍、侵吞、瓜分。执政党必须向全国人民公布自己的全部财产、执政费用,并负责解释其合法性。
第八条 任何执政党不得强迫党外的公民承认或遵守本党的教义、学说,不得在党外推行本党的政治学习、政治运动,更不得在中国搞党与非党的阶级划分、阶级斗争。不得以本党的是非标准划分罪与非罪,设立文字狱。
第九条 任何执政党不得控制法律的实施,不得在国家司法体系内设立本党的权力机构。不得妨碍司法公正。
安均2006年4月9日
_(博讯记者:末代公民)
(此为打印板,原文网址: http://news.boxun.com/news/gb/pubvp/2006/04/2006041002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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