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到底怎么了??为什么接二连三的打压家庭教会??
(博讯2009年03月14日发表)
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博讯 boxun.com)
东民宗行告字(2009)1号
行政处罚告知书
被处罚人:陈沃志
地址:东莞市常平镇元江元二队174号之一
电话:13532456277
经调查核实,陈沃志自2006年以来,在东莞市常平镇塘角村蓝月湾小区B07号铺,私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塘角教会”,邀请所谓的“牧师”或亲自上台进行证道,发展信徒奉献。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调查询问笔录(2009001)共3页、(2009002)共5页及有关照片。
你违反了《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第二十七 第一款“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规定。
我局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经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 责令停止一切宗教活动,改正违法行为;
二、 没收违法所得。(现金人民币503元整、电子琴一台、扩音器一台、柜式空调二台、讲台一张、圣经书籍及座椅一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你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听证要求。你如果不提出听证申请,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00九年三月十日
地址:东莞市城区万寿路76号 邮政编码:523003
联系人:林睿 传真:22228890
联系电话:22228932 22228612
我们对以上行政告知书中提出以下申诉:
(1) 所谓塘角教会是于2008年1月成立,并非于2006年。
(2) 我本人并未私自接受过任何教会的奉献。教会的奉献用于平时房租、水电费开支,并非属个人所用。
(3) 我本人并没有假冒任何宗教人士去做宗教活动。
(4) 公务员在本教会执行公务时,未出示任何证件。以便服出现。
2009/3/12
[博讯来稿]
(此为打印板,原文网址: http://news.boxun.com/news/gb/china/2009/03/2009031406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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