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劲松:请求对京公预审字(2008)001号进行复议之《律师函》
(博讯2008年01月08日发表)
来源:《参与》作者:李劲松
(博讯 boxun.com)
请求对京公预审字(2008)001号《北京市公安局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进行复议之《律师函》
北京市公安局: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
我的通信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邮编100038”。
我的手机是13691124988,办公电话是010-63990626/27/28。
2007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胡嘉被贵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执行刑事拘留。
2007年12月29日,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胡嘉的妈妈冯娟老人家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胡嘉的律师,在该案侦查阶段依法给胡嘉提供法律帮助、在该案由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及由法院审理阶段依法为胡嘉进行辩护工作。
一、2008年1月2日下午三点之前,我依法向贵局递交了相关书面材料,要求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胡嘉。
二、2008年1月4日下午2点39分左右,我得到了贵局相关工作人员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的答复:不批准律师会见胡嘉。贵局相关工作人员作出的相关书面决定全文如下:
北京市公安局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京公预审字(2008)001号
申请人李劲松,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编号WO119911100280。
因胡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涉及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批准申请人李劲松会见犯罪嫌疑人胡嘉。
三、尊敬的领导,鉴于:
1、京公预审字(2008)001号并没有确定,贵局将胡嘉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因为,胡嘉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的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本身,涉及国家秘密。
京公预审字(2008)001号并没有明确否定,贵局将胡嘉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由于胡嘉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件刑事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
2、与胡佳被刑拘的涉嫌罪名相应的刑法规定是“第一百零五条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明确规定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八条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4、众所周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嫌疑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之造谣、诽谤等涉罪言行,不可能是受到国家特别保护的国家秘密。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嫌疑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之造谣、诽谤等涉罪言行,它不可能是“(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5、当然,如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胡嘉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件刑事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属于需要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则,胡嘉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件刑事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即是国家秘密。
四、综上所述,
1、贵局相关工作人员将胡嘉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是由于胡嘉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件刑事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并非胡嘉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的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本身涉及国家秘密。
2、《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
侦查机关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应当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对于该《决定》律师可在三日内提出复议一次。
3、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明确指出:
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这是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步骤。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不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监督和促使公安机关提高侦查办案水平。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不应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守秘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4、故而,申请人特此向贵局提出本复议申请。
请求贵局和尊敬的领导依法对北京市公安局对京公预审字(2008)001号《北京市公安局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进行复议纠查。
五、并此,申请人向贵局及尊敬的领导您反映与此案相关联的一件小事并告诉您一个有关的故事:
1、本来,一开始接办这个案子的时候,我作为辩护律师,就有义务去找胡嘉的妻子曾金燕见一次面,一方面是了解一下胡嘉被刑拘的基本情况,再一个,对她做一定的劝导,希望她能面对现实调整好自己的心态,照顾好自己刚出生还不到两个月的小孩。
我听赵昕先生讲过曾金燕的一个故事:
在曾金燕与胡佳结婚后,有一天,曾金燕瞒着胡佳,专门请了赵昕等胡佳的一些被人们视为持不同政见的朋友吃饭。
曾金燕在这次饭桌上,明确地对赵昕等老大哥们说,请各位老大哥们以后有什么事尽量不要告诉胡佳尽量不要和胡佳联系,因为她知道胡佳的身体不太好很需要在家人的照顾下安心休养。
可是,这个一心只想和心爱的人相守过幸福甜美小家庭生活的普通小女孩曾金燕,这个一生最大的梦想就是结婚生孩子过上与家人朝夕守护的幸福生活的典型的小民曾金燕,这个中国人民大学毕业深知“要想实现政治民主、公民真正地自由,还真的必须全民经济水平提高了,公民的收入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了,知识和文化水平也都上去了”的非常理性宽容富有爱心与世无争的佛教徒曾金燕,她做梦也想不到,新婚不到两个月:胡佳失踪了。
(见后附2:胡佳失踪了——来自胡佳妻子的blog)
2、当时因为计划去会见胡嘉,我就把去曾金燕家见曾金燕的时间作了个调整,决定干脆就等见完胡佳后。因为当时我也不知道,也没想到说这个案子有什么可能涉及国家秘密。
因为我知道胡佳这几年其实他的行动都处于控制、限制之中,他的所有的言行基本上都是公开透明的。
所以我就想,两天之内警方按规定安排我会见,那我见完胡佳之后再把胡佳现在在看守所的情况转告曾金燕。
2008年1月4日得到这个决定说不准予我会见胡佳,我也该去见曾金燕,向曾金燕通报这个情况,同样给她作些劝导工作。
而且,另外一方面,我还应该计划下一步的申请取保候审工作,为下一步的工作做点准备,我知道,胡嘉患有严重的肝硬化疾病,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他被刑拘阶段,他的家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我作为他的辩护律师至少应该帮助他的妻子曾金燕写一份取保候审申请书,我作为他的辩护律师,也有义务为批准逮捕后的律师直接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工作作准备。
我曾经问过胡佳的妈妈她老人家,胡佳的病情、病历资料,她那边有没有,她说没有,都在曾金燕他们家。
3、所以,无论是在情在法在理,我都的确有必要去见一次胡嘉的妻子曾金燕。
2008年1月4日上午八点,我就跟胡佳的妈妈她老人家约定,不管今天能不能见到胡佳,由于他们两位老人原来也计划明天(1月5日)上午去看望曾金燕和小孙女,我说,我明天(1月5日)上午也就跟他们一块去见曾金燕。
4、但是,1月4日晚上,胡嘉他爸妈那边给我来电话,给我介绍了一些情况,告知我说,北京市公安局负责胡嘉案的警官晚上又来到了家里,说除了胡嘉的亲人外,谁都不可能进入曾金燕家见到曾金燕,胡嘉的律师李劲松也不行,要两位老人家让我明天就别去通州自由城曾金燕家见曾金燕了。
5、我知道,这几天曾金燕家那边,有些人是没有按照规定办事,在没有向曾金燕出示任何法定手续的状态下,强行控制曾金燕监视曾金燕的居住,限制曾金燕和去曾金燕家见曾金燕的人的行动自由。
6、接到两位老人的电话后,我考虑到,我现阶段始终最关心最在意的还是胡佳目前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及心理状态,我要尽可能地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或者冲突。
在与胡嘉案有关的任何信息都举世关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节外生枝,我便同二位老人家议定,明天还是他们先去,我暂时不去。
7、但是,我只是暂时不去,我近期肯定还是要去曾金燕家见曾金燕依法向她通报并商谈相关事宜的,否则,我实在是无法让自已做到心安理得。
不过,为了避免让两位老人家受到惊扰,我下次不会再同两位老人家一块去见曾金燕。
8、尽管自已的个性是没事不找事遇事不怕事,可我也真的不希望,在我日后再次决定要去曾金燕家见曾金燕的时候,我还会再受到什么违规警员的非法阻挠,并因而发生对双方都没有任何好处且有损中国依法治国从严治警形象的警民冲突事件。
9、我的确其实有很强的大局意识和民族意识及国家意识。
我也的确其实有较强的换位思考习惯,能常尽可能地让自已做到通情达理,能常尽可能地体谅他人的难处配合他人的工作。
然而,我也的确有融入血液的极强的信用责任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有极强的对法律的绝对信仰精神。
我不会无底限地容让违规警员伤及我为人处事天良底线的欺人太甚。
在我日后再次决定要去曾金燕家见曾金燕的时候,要是我还会再受到什么违规警员欺人太甚的非法阻挠,我必定会尽最大可能不惧任何法外风险地依法维护曾金燕身为中国公民作为胡嘉的家属享有的权利。
我也必定会尽最大可能不惧任何法外风险地依法维护我身为中国公民作为胡嘉的辩护律师享有的权利。
10、正如外交部发言人所说,举世皆知:
中国是法治国家!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任何组织和部门都必须依法办事!
11、我知道,中国是一个从五千年的封建人治法社会向现代法制社会转型的国家,中国的民主法制进程肯定是不可能一步到位十全十美尽如人意的。
中国的民主法治之路能够有这几年这样的进展,我的确认为其实已经是很难得了。
而且,在这样一个由五千年人治向现代法治转型的过程中,在立法执法层面客观上会出现无法无天的人治霸权传统的反复,这,我其实也能理解。
我只是真切地期望,大家都能更通情达理一些与人为善相互信任相互尊重达成良性互动,不要把简单的事情搞成复杂的对抗。
我只是真切地期望,大家都不要以最坏的恶意来揣测他人不要欺人太甚制造和激化社会问题。
我只是真切地期望,大家都能尽可能地坚守住对法律的一点信仰。
我只是真切地期望,大家都能尽可能地维护现有宪法和现有法律的尊严。
我只是真切地期望,大家都能尽可能做到给中国的现有法律给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保留颜面。
我只是真切地期望,大家都能尽可能地做到给国家给政府给国家及政府领导人的现代民主法治形象保留颜面。
12、我确信:
《民主、法治、人权》的根基是《自由、平等、博爱》。
我深信:
只要我们国家的经济健康有序地持续科学发展下去、
只要我们国家的民主法治得到了有效落实、
只要我们国家司法行政机关里贪官污吏的恶行受到了有效约束、
只要《自由、平等、博爱》精神能真正融入国家公务员和多数国民的心灵,我们的国家,的确就能很快赶上西方民主法治现代文明发达国家!
最后,
深深祝福我们的同胞!
深深祝福我们的祖国!
复议申请人: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劲松
申请复议时间: 2008年1月7日
附:
1、京公预审字(2008)001号《北京市公安局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复印件。
2、胡佳失踪了——来自胡佳妻子曾金燕的blog
我不知道会发生什么事情,我只能等待,等待我爱的人回家。
——胡佳妻子曾金燕
3、、【中国青年报•冰点】异类青春 本报记者 蔡平 2001 年7月25日
当我听过胡佳的事情后,我很欣赏,我甚至觉得他应该成为青年人的榜样。
一个27岁的青年,不计个人名利,为环保做过无数事情,最后累出了肝炎,刚刚出院又经常工作到清晨两三点。在我同事的电子信箱里,每天都有他做这些工作的大量信件,他所关注和处理的事情极其繁杂琐碎,但他却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其中。当时我充满疑惑地问我的同事,他没病吧?同事说,有,是肝炎。我又强调,他脑子没病吧。
http://127.0.0.1:8567/dm/ugGC/arJF.oBKha.pbz/arjf/to/puvan/2008/01/200801020601.shtml
(博讯记者:蔡楚)
(此为打印板,原文网址: http://news.boxun.com/news/gb/china/2008/01/2008010800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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