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18年,罪犯何时才能伏法?法律威严何存?
(博讯北京时间2008年8月21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我们父子二人是桂林市叠彩区的一户普通公民,1990年11月12日晚上,我家邻居邹x,伙同其兄长邹xx,及各自的妻子及其母亲一共五人,有预谋的到我家挑衅,闹事,在我家门前与我父亲发生争吵后,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将我父亲捅成重伤(失血休克),而我(当时仅为十五岁)当时已在屋内休息,听到吵闹声出来后,也被邹家人打倒在地,并被对方邹xx用刀捅伤了右眼视神经,导致右眼终身完全失明。
案发后,经桂林市叠彩公安分局依法取证,凶手犯罪事实证据确凿,凶手也对犯罪事实作了供述,并交出了凶器。桂林市叠彩公安分局逮捕了凶手,并于1990年12月23日将案件移送桂林市叠彩区检查院处理。 (博讯 boxun.com)
这时奇怪的事情开始了,先是桂林市叠彩区检查机关的办案人员多次来找我们受害人及亲戚和我们聘请的律师,通过各种方法,要迫使我们放弃起诉罪犯邹xx。在遭到拒绝后于桂林市叠彩区检察院1991年1月11日向桂林市叠彩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主要事实不清,退回检察院补充侦察。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桂林市叠彩区检察院并未补充任何材料情况下再次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又以同样理由,退回检察院补充侦察,桂林市叠彩区检察院办案人违心违法于1991年4月16日作出对被告邹xx免于起诉决定,在受害人未接到任何处理补偿情况下认定案犯情节轻微,态度良好并于1991年4月18日迅速将在押被告邹xx释放,4月19日才将决定告之受害人,。
在得知被告邹xx被免于起诉时,受害人当即向办案人及桂林市叠彩区检察院检察长提出口头不服。于4月26日交了正式书面申诉,5月18日再补充了申诉材料。后经桂林市检察院复查决定于1991年6月24日桂林市检控申字(1991)第7号撤销叠彩区检察院作的刑免字(1991)第3号免于起诉决定。由叠彩区检察院退回叠彩公安分局补充侦查。自此本案处理了无音讯,石沉大海。至此,罪犯邹xx却也再没有抓,而案件到如今也再没有被起诉…………………
受害人执免于起诉决定书去申请国家执法部门处理,但公安叠彩分局推说,此案的处理依法不属于公安的职责范围,他们已调查清楚并已上交足够材料证据至叠彩检察院,叫受害人去找检察院处理.而叠彩区检察院亦说:根据桂林市检察院复查决定叫受害人去找公安处理.
为此我受害人在后面的长期时间,被迫长期奔波上访申诉到广西区公安厅、广西高级人民检察院、广西区人大常委会及领导,均获批转桂林市有关部门要求严肃处理。就是这样一个证据确凿,严重的刑事案件仍被推来推去,一拖再拖,拖到今时,时间已过18年多未有处理的音讯。
现我父子二人的冤屈无处申诉,在共产党领导下的21世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里,还会发生有这种事,真是天理何在?法律的尊严何在?难道平民百姓只有“包公重生”才能有伸冤的那一天吗?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博讯 boxun.com)(本文只代表作者或者发稿团体的观点、立场)
点击这里对此新闻发表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