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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杀人凶手会被轻判免死?!——死者文大为亲属的哭诉/文虎、孙红霞
(博讯北京时间2008年8月15日 转载)
     我们是死者文大为的父、母亲。今天是文大为被害一周年的祭日。由于对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庆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为给无辜死去的儿子文大为伸冤,为了使罪犯能依法得到应有的惩罚,为给社会除害,现哭诉如下:
一、

     文大为惨遭杀害完全是无辜的,对凶手应依法严惩。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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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儿子文大为仅17岁,初中毕业在家待业。自幼忠厚老实,遵纪守法,从不与人高
    声说话,更不与人吵架,是出了名的乖娃娃。2007年1月16日晚,被害人文大为受叔父刘勇委托,与刘勇的雇工张军明携带3500无现金,去西峰区“阳光地带KTV” 饮酒娱乐中心,准备交给刘勇结算娱乐消费的帐。文大为和张军明去阳光地带之前和去了之后,根本不知道刘勇与马军鹏发生口角之事。因而,始终没有参合在刘、马的纠纷中去。当文大为同其叔父等人离开阳光地带往回家走时,被驾驶汽车、携带砍刀、木棒、三节棍等器械的马军鹏、胡剑华、马亚雄、李宏等人拦挡在阳光地带门前的马路上。导致与刘勇发生打架。期间,被马军鹏、胡剑华先后持砍刀、木棒殴打刘勇的场面吓呆的文大为躲到路沿上,竟不幸被凶手胡剑华驾驶马军鹏的甘M·22283号越野汽车,直直地活活将其撞死,直是残忍至极。无辜者惨遭杀害,理应对凶手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然而,一审法院却从轻判其死缓,令死者不能瞑目!
二、

    被告胡剑华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该当杀。
    “1.16”惨案中,被告人胡剑华持棒伤人,驾车杀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其中
    贺新凯颅脑和胸部受伤,被开颅脑两次,目前神志不够清。刘勇瘫痪卧床已一年整)。其手段之残忍,情节之恶劣,后果之严重,社会影响之大,是庆阳市所罕见的案件,被告人罪不容诛,无任何从轻处罚的情节。首先,该胡供述极不老实,无丝毫认罪态度,并当庭反供,改变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的:“马亚雄让其开车往死碾人”的事实,胡说其开车是准备去医院治伤;其次,该胡诬陷无辜者文大为等,无丝毫的悔罪之意,并在当庭捏造事实,诬陷文大为参于打架;第三,该胡对被害人及亲属造成的损失没有赔偿一分钱,对这样一个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大、且不履行民事赔偿义务、认罪态度极不老实的犯罪分子,一审法院竟然毫无根据地确认其认罪态度较好,为对其从轻判处找借口;在民事赔偿上判赔的1万元现金,还是哭诉人多次找公安机关后,由被告马军鹏的亲属交付的埋葬文大为的丧葬费,竟被一审法院安在了被告胡剑华的名下,这是对胡剑华多么大的宽容和照顾!
    我二人作为受害者的双亲均已下岗在家,身体本来就不好,现又失去独生儿子,这简直是要了我二人的命,我二人活着还有什么意义!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本指望法院能主持正义,还我们一个公道,但凶手却被从轻处以死缓,我们的冤曲又到何处去伸。希望上级领导和执法部门能予以重视,使罪犯能得到应有的惩处,还无辜者一个公理!
    我们将叩头拜谢!
    
    哭诉人:文虎、孙红霞
    
    
    二00八年一月十六日 _(博讯自由发稿区发稿) (博讯 boxu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或者发稿团体的观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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