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智来小姐被冤案:致山东省泗水县公安局李汝寅的一封信
(博讯2005年5月02日)
在海外媒体连日来相继报导山东省泗水县公安局乱扣罪名、滥抓无辜,将上海市夏智来小姐当替死鬼逮捕,此案件引起海外华侨相当关注,难道佘祥林冤情案又将历史重演,难道中国当局的司法制度,一到地方便形同虚设,难道未能记取佘祥林冤情案警示,此案情令海外媒体与侨社有许多质疑的问题。
一、 根据报导,夏智来小姐是因员工犯罪而被扣上罪名逮捕,公安办案讲法律确实证据,一个没有犯罪的人,乱扣罪名,那就是绝对的不公平,“疑罪从无”,可能放纵罪犯,但宁可放纵罪犯,也不能冤枉无辜,不枉不纵,如果没有犯罪,把她当作打击对象,当作一个办案指标,或是因外界压力、人情,循私枉法?将造成错冤假案。在中外案例中从未有因员工犯罪而遭受到同罪罪名逮捕案例,此案若成立岂不将司法制度改写,贵局的司法作风,令人怀疑司法的公正性。
二、 根据报导,夏智来母亲及律师前往接见被拒,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律师有权接见当事人,贵局拒见,非但违法,同时是否有不见光隐瞒之处,将夏智来小姐严刑逼供,造成严重伤残,亦或是夏智来小姐已被贵局严刑殴打至死?否则为何不让律师接见?此点引起海外侨社、媒体相当不解与怀疑贵局到底在隐瞒或怕律师见面媒体暴光,还是夏智来小姐已被严刑逼供死亡? (博讯 boxun.com)
三、 根据报导,夏智来员工严柳柳在侦询之时告知贵局,明确证实夏智来小姐没有犯罪,不知情,亦不相识受害方,亦从未与受害方签定合同,亦证实款是被涉案人胡颖小姐冒名到银行将款提走,然贵局为何未能前往逮捕犯罪涉案人胡颖小姐,而逮捕无辜的夏智来小姐,此点亦是媒体与侨社对本案疑点之处?为何贵局可引用合同诈欺罪名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欺罪名成立,是受害人与当事人签定合法有效文件始成立,然夏智来小姐根本不相识对方,亦未签定合同,此案怎能成立?令人怀疑有循私枉法、乱扣罪名之嫌。
四、 目前本案贵局可从海外媒体、台湾媒体、欧洲媒体、网站中、新闻中均有此案件广大报导,将对中国政府司法公信力造成严重伤害,同时对山东省公安形象与山东投资会有相当的负面效果与伤害,恳请贵局记取佘祥林冤情案警示,公正办案,不枉不纵,维护司法公正制度与中国政府形象。
此致 贵局//mypaper.pchome.com.tw/news/22669911/网站.//mypaper.pchome.com.tw/news/00998877/
中共司法冤情投诉新闻台/中共人权破害投訴新闻台./中共司法監督投訴新闻台中共貪官.公安投訴新闻台/台商冤情投訴新闻台/真相新闻台/联合敬上/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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