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有修改的必要。在上一封公开信里,我们已经阐述了该条例的可疑之处。国务院能撤消《收容遣送管理条例》,就没有理由不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因为在房地产开发中动迁的人数不会低于被收容的人数;动迁者的财产损失不会低于被收容者的财产损失;动迁者的精神损失则大大地超过了被收容者,动迁者在动迁后的若干年里要一直承受着生活质量下降带给他的苦恼,而被收容过的人不可能以后天天都被收容。 (博讯boxun.com) 目前,广州市政府就试图通过在旧房市场评估价基础上再增加百分之二十的补偿费对动迁户的损失予以弥补。但一位专家认为,广州的这种补偿办法仍然难以弥补动迁户的损失。(许奋飞《私房保护的法律缺憾》,见《南方周末》,2003、4、10、A7)地方政府已经行动起来了,中央政府还有什么理由忽视这个问题?
徐永海(北京) 冷万宝(长春) 梁立维(长春) 田晓明(丹东)
2003,6,22 (博讯box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