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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开淫店是“滥用职权”?原来警察还有开妓院的特权

(博讯25日消息)常言道,执法犯法,罪加一等。要是平民百姓涉案妓院行业,轻则10多年,重则杀头。而排除开妓院,只判了一年,罪名且是“滥用职权”。

据近日的《扬子晚报》报道:江苏溧水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主持工作的副所长高明亮上任以后,为了创收,竟让派出所“投资”6000多元,找人开设“路边店”,请来卖淫女,招蜂引蝶,张网以待,专抓嫖客罚款,从1999年5月到8月短短3个月时间内,这个派出所仅靠抓嫖客罚款就“创收”8万多元。今年9月14日,南京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判处高明亮有期徒刑一年。

  对此,《工人日报·每周新闻观察》发表署名文章指出:众所周知,派出所本应是确保一方平安,打击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的,没想到此派出所却与被打击的对象蝇营狗苟、沆瀣一气,成了里应外合、配合默契的“生意”伙伴。

  更令人苦笑不堪的,是对此案一审判决的定性罪名,即“依法”判处高明亮有期徒刑一年的“滥用职权罪”。什么叫“滥用职权”?泛泛地讲就是国家工作人员超限度无节制地使用了社会赋予他的公共权力,具体到人民警察身上,徇私枉法、滥捕无辜、刑讯逼供、非法囚禁,都可以构成滥用职权,因为这些都是你职权范围内可能做的但又是在严重侵犯人权、知法犯法的情况下作出的。可是这家派出所“投资”开办淫窝,与职权何涉?

  有一项罪名,对这个高明亮来说,倒是十分适当的,那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1年9月4日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四个新罪名中的第一个,即组织他人卖淫罪。这个罪名的定性就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说这个高所长组织他人卖淫,从动机、过程到结果,都可以找到依据,第一你是投资方,目的是为牟利;第二为了方便色情行业,你还给这淫窝“老板”配备了手机;第三,为鼓励小姐“多干活”,派出所还视创收业绩给卖淫女“奖励提成”,这里岂止是猫鼠关系?完全变成了共同合谋、共同收益的合伙关系。光是罪名定性中的手段,此案就涉嫌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问题。

  照此看来,这个派出所高所长的所作所为,除去引诱犯罪、败坏社会风气之外,还犯有地地道道的组织他人卖淫罪。这里所谓“滥用职权”倒是十分含糊且不明确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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