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两教师发短信被定罪:公民权利受侵害 人人有责
(博讯2006年12月02日)
《成都商报》11月25日报道:因不满政府对校长的任命,安徽五河县两教师编发短信反映情况日前被定性为“造谣诽谤”
重庆“彭水诗案”发生之后,笔者曾在媒体撰文提出对此事件在宪政意义上的追问,公民权利如何得以避免公共权力的侵害。尽管彭水的秦中飞最后在各种力量的介入下得以重获自由并且获得相应的赔偿,但这不是法治意义上的胜利,因为权力并没有得到束缚。 (博讯 boxun.com)
我们甚至还没有来得及为秦中飞祝贺,安徽五河就又发生了“短信诽谤”案,整个事件的结构与彭水诗案基本类似,各类公权机构在权力的授意之下远离法律程序“全力以赴”侦破案件的描述大同小异,限于篇幅不再赘述。这些对公民权利赤裸裸侵犯的恶劣事件一再发生促使我们应该更进一步的思考如何避免更多的“秦中飞、李茂余、董国平”们遭遇同样的不幸,显然不能寄希望于权力者的自我约束,而更多的是依赖于落实和细化《宪法》中规定的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这几乎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因为从彭水到五河,仅仅才相隔了几个月。
德国新教马丁·尼莫拉牧师有一段著名的墓志铭:“当初他们屠杀工会人士,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人士……再接下来,他们杀天主教徒,我仍然保持沉默,因为我是基督教徒……最后,他们要杀我了,已经没有人为我说话了,因为能够说话的人都被他们杀光了。”或许,面对一而在以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恶劣事件,任何自以为置身事外的人保持沉默将是一种耻辱,因为那几个人的权利也是我们每一个人的权利,是的,每一个人。
基于这种“公民权利受损,人人有份”的理念,笔者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建议全国人大应尽快对《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进行明确的界定,并加以切实的保障,如果做到这一点,或许这些看起来肯定无疑的“坏事”倒可以转变为促进保障公民权利的“好事”,秦中飞、李茂余、董国平或许可以成为皮特曾格,而这才可以实现普遍的公正。
注:皮特曾格事件――1735年纽约州州长威廉考斯比囚禁《纽约周报》的印刷商兼出版家皮特曾格,告他诽谤罪。费城的辩护律师汉密尔顿说服陪审团,挫败“暴政囚禁权利的企图”。他说,一个陈述,哪怕是中伤他人的,如证明情况属实,它就不是诽谤。最终陪审团拒绝认定被告有罪,这一裁决在公众中引起了强烈反响,也开创了法律捍卫言论自由的先例。
笔者之所以举这个例子并非仅仅因为几者的相似性,而是因为皮特曾格案件成为一个实现公民权利普遍公正的起点。皮特曾格最终被陪审团宣判无罪,这也为后来诞生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一个保障公民权利法案)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案例,该《修正案》中规定一些公共权力无法任意侵犯的公民权利,例如公民的表达自由、人身自由权利等等,使公民权利在事前得以切实的保障,给公权套上了无法自解的“枷锁”,从而实现公民权利的普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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