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还有王法吗?鉴定结论责任认定错误的申诉
(博讯2006年5月24日)
一封申诉书——第二份鉴定结论责任认定错误的申诉
告全国人民书:我们的儿子张锐,1983年5月出生,系广东省兴宁市城镇人,2003年自广东省高级技工学校电子计算机专业毕业后,在东莞市一电脑经销门市部上班。2004年10月中旬回家探亲时,他感觉身体不太舒服,即去兴宁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经尿检发现红血球一个“+”,白蛋白二个“+”(见医院化验单)。为寻求医疗经人介绍,我们于10月28日上午带张锐到兴宁城镇曾学路“刘海燕诊所”诊治。当时刘海燕诊断张锐患有肾炎,并对我们说“张锐患的是小病,没有大问题,吃我的药很快就会好的”。张锐吃了刘海燕开的药后第二天,即出现脸部,脚踝浮肿。我们又带张锐再次去刘海燕诊所诊治,刘海燕看后说:“这是正常现象,是因为服用了强的松等带激素的药物,没有问题的”。10月30日,刘海燕给张锐注射了一支白蛋白,11月4日又注射了第二支白蛋白。此后,张锐病情便出现恶化迹象,但刘仍说“没问题”。11月6日刘海燕再次对张锐进行了静丙注射。在这十天时间里,张锐先后去刘诊所四,五次,11月7日张锐病情恶化,出现头痛、气喘、咳嗽等现象。7日下午5时,我们用电话告知刘海燕张锐病况,刘仍说没有问题。第二天凌晨4时,张锐病情急剧恶化,我们立即将他送往兴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11月8日凌晨6时多死亡。
张锐经由刘海燕诊治后10天时间,突然死亡,完全是刘海燕误诊和用药不当造成的,应属医疗事故。我们当即分别向兴宁市卫生局、兴宁市公安局报案。经卫生局查实,刘海燕属无牌无证非法行医。兴宁市公安局派法医进行了尸检和用药检查,法医鉴定结论是:1.排除张锐生前被他人加害致死;2.张锐生前是尿毒症致心力衰竭死亡。2005年9月19日,兴宁市公安局发出鉴定通知书,医学技术鉴定结论是“刘海燕诊疗行为与张锐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刘海燕对张锐死亡应负主要责任”。这个鉴定结论是经尸检、药检后作出的科学结论,完全符合事实,我们完全同意。 (博讯 boxun.com)
2005年9月3日,兴宁市公安局因刘海燕涉嫌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对其实施了取保候审。并责成刘海燕向公安部门交了给死者张锐的丧葬费等费用,兴宁市检察院也准备立案调查。但是,2006年1月12日,我们却意外地接到兴宁市公安局第二份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是:1.刘海燕对张锐的诊疗行为属于漏诊后误治;2.刘海燕的漏诊误治行为,对张锐的死亡应负次要责任。这一鉴定结论是在张锐死亡一年多时间之后作出的,既没有尸检,也没有药检,没有任何科学根据,完全违背事实。它的依据是什么?既然是无证行医何谓漏诊?无证非法行医致他人于死,难道还不应负主要责任吗?那么谁来负这个主要责任呢?兴宁市公安局对刘海燕非法行医致张锐死亡一案先后作出两个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令人费解!其中有什么奥秘,令人深思!
由于兴宁市同一级公安机关做出两份不同的鉴定结论,使兴宁检察迟迟无法立案。致使无证非法行医的刘海燕至今逍遥法外。关于兴宁市公安局对刘海燕非法行医致张锐死亡作出第二份错误结论的情况,我们已于2006年2月15日向广东省公安厅提出申诉,省公安厅对我们的上访已经受理。
兴宁市公安局在处理刘海燕非法行医致张锐死亡案的过程中,曾三次向我们收取费用:第一次收取尸检费600元(未开收据),第二次以借条形式从刘海燕向公安局缴交的1万元中收取4000元,第三次是2006年4月11日又收取鉴定费8000元。我是兴宁市百货公司的下岗职工,妻子是兴宁市城镇第三小学教师。由于刘海燕非法行医致我儿张锐死亡,使我们悲痛欲绝,身心受到沉重打击,也给家庭经济带来巨大的困难。恳请市公安局领导体恤民情,为百姓主持公道,为人民申张正义!
兴宁市百货公司职工:张钦洪
兴宁市城镇第三小学教师:陈小红
2006年5月14日
通讯地址:兴宁市城镇第三小学
联系电话:13178708298各位市民看后,还允许让无证非法行医的刘海燕至今逍遥法外吗?不将他绳之于法难道还让他继续害人?我想除了这位受害人之外应该还有,只是没有站出来,现在是站出来的时候了为了被害过的人一起把这个社会人渣绳之于法,为百姓申张正义!请把这封申诉书传给所有市民,让所有人都知道当今社会是还有王法的!希有关单位和领导能主持公道为死者申冤。
向全国人民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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