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智来冤情案証据,恳請法院公开公正审案
(博讯2005年7月04日)
夏智来冤情案証据,恳請法院公开公正审案
根据媒体調查冤案証据如下; (博讯 boxun.com)
1. 山东泗水县超凡信息公司从七月一日转帐到湖北張之玲,僅10万人民幣转帐到夏智来帐上。七月一日之前的款是湖北劳务人員的款20万。請山东泗水超凡公司提出七月一日前打款証据。
2. 七月一日之前打款是湖北劳务人員的款,夏智来員工辛向中為湖北共办理出28人劳务,每人只付1000元付定,尾款每人27000元均未付辛向中。可查湖北黄陂公安局,
3. 经查2004-11-24日湖北劳务人員劳工証証明可向馬来西亜上海領館查証,021-52925951/021-52925952。編号;1101 1101-1112,與劳务人員証人;袁宝安先生。027-61620994/13006104039,及黄俊;027-62752764,均可証明。
4. 七月一日山东打的款根本未进夏智来帐上。
5. 合同是夏智来員工私下與湖北簽定,夏智来根本不知此事與簽合同,款是辛向中與胡穎提走,銀行亦証明是胡穎冒名簽字提款。
6. 辛向中因间諜案,証件被上海安全局没收,與胡穎掛勾利用夏智来銀行帐此乃主因,夏智来亦是受害人,经查上海安全局証明辛向中是間諜案在上海被監視居住。
7. 上述証据,充份証明夏智来百分百冤案,上东泗水公安局不能因抓不到辛向中而將夏智来当替死鬼无辜逮捕,有违人大法律6月26日規定办案。
作者;山东日报記者調查报告
2005-07-04
_(博讯自由发稿区发稿)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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