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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民警潘余均自杀而紧急提出三条建议
(博讯2005年6月01日)
    (编辑按:给原发稿的记者-这个新闻的关键词应该是“潘余均”,不能产生相关报道的新闻最好删除重新发表,并逐渐掌握关键词的使用,谢谢) 民警潘余均自杀了,而且有遗言:“实在没办法,不想活了。”可见他确实受到了良心的谴责。“实在没办法,不想活了。”这就是承认了自己的罪行,或者错误,或者失误,否则他该理直气壮地活下去,没有理由自杀;否则即便被诬陷,他也不会走上不归路。不论是失误,还是错误,还是罪行,他既然已经以死谢罪,就表示他敢于承担责任,而且不惜一切。民警潘余均用了最大的代价来为自己赎罪,这表示他良心未泯灭,由于情况特殊,可以继续穿着警服。我觉得,对于民警潘余均的问题还是应该继续调查,若有责任,他还是应该承担责任,但由于他已经走了,可以不再追究;若无责任,就是普通的自杀案件,由法院裁决是否支付国家赔偿,赔多少。武汉市曾经出现过明显有问题的官员监内(畏罪)自杀而荣获“烈士”称号的事情,“烈士”的“壮举”迫使侦破工作终止,“保护”了同案其它人员,危害极大,影响极坏!这样简单地认定为“烈士”的行为,肯定不行!

     因为这个事,我建议公安部:

     1、搞一个“所长异地办案”程序:所长破案,当地裁决。例如对“佘祥林冤案”的调查,可以从苏州、大连、宁波等地委派一个派出所所长前往挂帅,公安部授予他们临时的职务不得低于副厅级,限期查清事实,否则换人;异地办案所长的破案速度若令人满意,直接发奖金,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5万~50万元不等,由被侦察地公安厅支付。这个程序的原则:凡是人民群众特别关注,社会影响大的案件,都如此办理。所长破案或者说搞清楚了事实以后,交由当地公安机关或者由当地公安机关移送给法院裁决。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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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由公安厅或者公安局出面,指定某一地区的律师优先代理相关案件。例如“佘祥林冤案”,根据就近的原则(也可以根据别的原则),武汉市公安局的发言人就该明确表示:“希望湖北京山的律师依法尽快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公开发言十分必要,因为这就表示公安部门并不反对律师的参与。

     3、凡是民警自杀的遗体处理:经家属同意,经过当地和异地法医两次鉴定以后,必须在一周内依法处理,特殊情况,三周。这一条要作为民警的就职承诺。(公安机关认为必须保留遗体的情况除外)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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