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岩:宝马撞人案昭示中国已经进入了“刑不上大夫”的新时代 请看博讯热点:宝马杀人案
(博讯2004年1月09日)
一,“宝马撞人案”的历史意义
2003年10月16日发生在哈尔滨的“宝马撞人案”,因其情节典型和富于戏剧性,理所当然受到媒体追捧和大众关注;法院对此所作的判决(将史无前例事先作出申明的故意撞人,判定为技术不熟练所导致的操作失误;死一人伤十二人的肇事者仅判二年、并且缓刑三年),似乎昭示着一个“刑不上大夫”新时代的来临。
这个时代当然并非始于此事今日,多年来,全社会都感受到它逐渐逼近的脚步。但是,在这之前,这种接近是羞涩的、偷偷摸摸的,还缺乏一种标志、一种类似于1949年毛泽东在天安门城楼上所作的理直气壮宣示,因此还不好说中国已“走进新时代”。如果网络披露的细节属实,那么“宝马撞人案”就以其戏剧性完成了这一标志性历史宣示。案中,肇事者下车对受害人说:撞死你最多赔十万。然后毅然开车直撞过去,结果果然撞死对方--还附带撞伤旁观12人;果然只赔9.9万--不到10万。至于后来法院所判缓刑,谁都知道意味着什么。
二,“刑不上大夫”的现代涵义
判决出来后,有人猜测肇事者是本省高官之戚,又有人说她是富豪之妻。不管事实真相如何,有一点中国的老百姓知道得很清楚:这种人非富即贵,寻常人享受不了这种待遇。
民众对这些人身份的精到把握,反映了新时代“刑不上大夫”阶层的客观构成。这个时代,能够超然于法律制裁之外的,是官僚集团、富豪集团及其亲友,亦即所谓“精英联盟”的两大主体成份。精英联盟的另一成份知识精英,他们当然也想拥有这种特权。但从2003年多名院士为“院士杀人案”奔走呼吁“从轻判决”不果、以及最近最高法院否定了刘涌案中多名法学家的所谓“专家意见书”看,知识精英们所
哈尔滨道里区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0日开庭审理“宝马”撞人案,被告人苏秀文因“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图为苏秀文10月16日驾驶的“宝马”SUV撞死一人撞伤七人的现场。(资料图片) 掌握的话语权在今天尚不足以左右司法程序,其价值也不能与权力和财富等价齐观。究其原因,这与当今政府的“民本”理念、尤其是当局重视民意甚于精英话语有关。这种情况决定了知识精英在今天的精英联盟中虽然是必要一分子,但只能是小兄弟。
在这个权钱日渐融合的时代,权贵和富豪共同构成“上流社会”,法律对他们无可奈何。既然象“宝马撞人案”这种全国瞩目、情节严重的案件都可以枉法判决(这并不是第一例,辽宁省高院对刘涌案的缓刑判决,也是典型案例。但在舆论压力和高层干预下,最高法院对此作>出了纠正),其它大多数不那么引人注目的案件自然可以在法律之外“低成本”处理。
象孙志刚案一样,刘涌案的最终结果曾使民众对舆论的功用、尤其是执政高层对公众舆论的善意稍稍萌生了一点信心,从而对实现人间正义开始有所期待,这是国人对新一届政府持有较多期待和认同的重要原因。但是,刘涌案只是极端例子。在其它类似“宝马撞人案”的案件中,即使法院迫于公众压力施以重判,只要没有立即执行极刑,这类案犯往往可以很快“保外就医”出来,鲜有例外。显然,宝马案的当事人很特殊,他可能认为即使为了应付舆论而做足表面文章也没必要,“保外就医”太麻烦,因此他选择了直接与公众舆论相对抗的枉法判决。但是,肇事者至今还待在劳教所医院而非看守所这一事实,仍然体现了他对“保外就医”这一“传统思路”的“路径依赖”。据说,黄静案的嫌犯自知已脱罪无望,现在也开始改变策略,不再争取轻判少判,而只要求早判快判--早判早“保外就医”。
三,新时代特权阶层的风险
这就是新时代的“刑不上大夫”。对于构成“大夫”阶层的权贵富豪来说,法律的惩罚不可能加诸其身。当然,新时代的“刑不上大夫”比之几千年前也有所变化,有它自己的时代特征。不同于东周以前的明确规约,新时代特权阶层的成员,每人都有各自的法律免疫系统。免疫能力因人而异,主要与其关系网强度、广度相关。当个人违法情节超出其免疫能力范围时、或者当其关系网发生变化时,仍然有可能受到法律惩治,有可能成为当局反腐成果的组成部分。
一般说,大多数权富对自己的免疫能力范围都有明确认知,不会轻易行止越界--毕竟他们自己就是特权的创业者,而不是什么昏君二世祖。只有在极大利益诱惑下,他们才可能冒险越界。这种诱惑机会确实存在,但并不多见,对此的反应也因人而异。大多数人可能会选择在自己足以“搞掂”的范围内从事风险不大的操作。因为随着权钱融合格局的日益成熟,这种一亩三分地内的低风险操作,含金量、单产量越来越高。千金之子坐不垂堂,权富们有什么必要搞得象亡命之徒一样亲身涉险?--这或许是“高薪养廉”的中国模式。
因此,对于权富们来说,最常见的风险还是关系网变化所导致的历险。反腐斗争的成果往往就是权力斗争的结果,“腐败分子”往往是权力斗争的失势者(包括因年龄因素退出权力职位者)、或者是权利变迁的“受害者”。象宝马案肇事者这样的意气用事、嚣张惹事,明显是“衙内”行径。这说明随着权富特权阶层的成形和成熟,其家属亲友的特权意识也日益牢固,踏边踩线的风险在日渐增加。所以说,不但是“领导干部”、包括富豪老板们也要加强对子女亲属的“思想政治工作”。
新时代特权阶层中有一类特殊人员,虽然按其拥有的财富和关系网计算,他们也能跻身“上流社会”,但他们作为立身之本的财富来路不正,身份兼有黑社会性质。这种人虽然想方设法漂白自己,但毕竟他们完成原始积累的时间不长、黑社会行径痕迹犹深,一旦底细爆光,他们权富身份的“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就可能象政治权力斗争中的失败者一样,特权身份丧失,面临被重新纳入法律管辖范围的风险--赖昌星、刘涌即属此类。
四,新社会的等级特征
“刑不上大夫”的社会自然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无权无势者的性命可以用金额称量。据说,在宝马案中,肇事者曾对死者说“撞死你最多赔十万”。结果,在众目暌暌下,肇事者说到做到,果然只赔了9.9万。换一种不那么引人注目的场景,尤其在暗箱操作条件下,很多人命可能只值9千元、甚至9百元--怪不得中国的劳动力资源具有价格竞争优势!
以此推算,即使按上述10万元的“最多”标准,身家百万者生命即贵重于常人十倍,可收取十条人命;身家千万者即贵重于常人百倍,可收取百条人命。依此类推,众所周知,在中国权力价值更甚于财富,因此权力者的身价应该更贵重,可收取更多人命。
五,民间自发演进出制衡特权的可行模式
这就是中国社会日益成形的新型等级制,按照辩证法,事物的对立面往往会与事物同步演进。从孙志刚、黄静、李思怡、刘涌等系列成功经验看,当前对权富特权阶层过度扩张的唯一有效制衡力量根基在民间,表现为公众舆论力量,实质是民众、舆论和执政高层的互动合作。
在网络时代,除非涉及敏感政治问题,在重大社会事件上,“精英联盟”已无法有效垄断言论,也无法有效控制舆情。这一点很可能会成为特权阶层的致命软肋,成为民众制衡精英的突破口。也可以说,正是信息技术的进步,为中国在现行体制条件下建立“民众制衡精英”机制提供了物质基础,使社会的自发演进成为可能。
人们不难看出,在上述民意实现取得重大突破的典型案例中,每一次都是由网络首先发起,并且大声鼓躁,引动海外媒体积极回应,进而得到国内传统媒体配合,最终引得执政高层注目,从而改变现实博奕的既定逻辑和既定结局、改变当事人各方的命运。
可以说,通过上述典型案例,民间力量已逐渐演绎成形一套制衡特权阶层垄断游戏规则的行之有效经验模式,他们已经开始在规则制订和博奕结局上真正拥有了一定发言权和影响力,从而一定程度改变了弱势群体全无能力自保、只能任人宰割的社会权力格局。当然,新模式对游戏规则的改变,其适用范围还很有限,对于具体事件的影响力也难有稳定预期,最终结果实际上取决于权力高层的反应。但是,无论如何,这在“社会正义”方面已是重大进步。难以预期的不稳定性正是权力游戏的特征,这说明民间大众已拥有一定博弈能力,特权阶层再也不能横行无忌。
当然,以舆论挑战特权,缺陷和弱点都很明显。如前所述,在当前体制下,民意和舆论本身力量单薄,必须依赖执政高层的积极回应。执政者的态度决定了民意的最终命运:是胜利,还是遭遇冷置或打压。
六,当代中国知识精英的分化
在上述典型案例中,可以说刘涌案最具典型意义。刘涌案是唯一一例体制内外知识精英联手,为他们的精英盟友进行辩护,但最后以失败告终的案例。在刘涌案中,民意首次击败了空前强大的对手--包括知识精英在内的精英联盟的完整集合。而在孙志钢、孙大午诸案中,知识精英或保持沉默,或站在了特权阶层的对立面。
知识精英挺身而出为刘涌案说"法",当然会有种种说词、种种理由(例如所谓“程序正义”),这正是他们得以被作为精英对待的理由、这也是他们有可能被雇佣的价值所在。因此,对于这些掌握话语权的精英来说,他们说些什么并不重要,辩论中采用何种话语体系和价值工具也不重要,辩论所可能导致的结果才是实质和关键。
从上述几个案例中也可归纳出精英集团内部的亲疏关系:一般来说,体制内知识精英亲权力,体制外知识精英亲资本。因此,体制内精英大多致力于为权力而说服资本和大众,体制外精英大多致力于为资本而说服权力和大众。普罗大众无力为话语权买单,只能依靠个别精英偶尔的良心发现和体制内外少数不得志者的声音。
七,对民本主义的斯芬克司之问
特权和等级的社会是贫富分化的必然结果。在中国具体条件下,市场经济必然导向贫富分化,贫富分化又必然导向精英联盟。一个社会,如果两大主要的强势集团不是结成联盟而是处于对立,社会不可能构成秩序稳定的基本格局。
权力和财富结盟的必然趋向是权钱逐渐融为一体,互通有无,共同构成特权阶层和“上流社会”。这是社会演进的必然结果,“三个代表”理论只是对这种客观演进的事后追认。
近年来,新一届中国政府有意凸显了“三个代表”理论中的民本主义内涵。确实,如果说权威主义政治本身内含缺陷,再加上民本主义,前景或许能有所好转。但是,民本主义和亲民倾向至今仍只是执政者的主观意向,它与社会分化和精英联盟等现象天然对立,具有一种结构上的张力,而后者(社会分化和精英联盟)正是社会自发演进的客观、甚至可以说是必然结果。因此,执政者今后将无可避免要面对“民本主义能否抵挡精英联盟的合力和自我扩张本能、主观执政理念能否纠正客观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说,持续较低的劳动力价格水平是中国经济应对国际竞争的客观需要;但同时,民本主义价值取向既体现民众的意志和需求,也是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但是,在现有权利格局下,执政者对经济发展的需求更甚于对顺应民意的需求;而且,经济发展是顺应民意的物质基础)和客观进程”的重大挑战。
在这种严峻考验下,执政者能否将民本主义理念和亲民政策取向贯彻落实、并坚持始终,中国能否顺利进入康晓光先生所推重的、以“社会公正”为特征取向的“进步时代”,现在还不宜早下结论,需要试目以待。判断执政是否“以民为本”的主要标准是执政者对待民意即公众舆论的态度,最好的观察切入点是一个个为国人瞩目的重大案件,包括这一次的“宝马撞人案”。
(博讯 boxun.com)
博讯相关报道(最近20条,更多请利用搜索功能): 宝马车撞人后,苏秀文为什么非死不可? 沙家浜新编 (宝马版) 赵平波:公众是否应该拥有对国家领导人的知情权?——从“宝马案”谈起 如果宝马案发生在美国 苏秀文将被怎么判? 宝马撞人案网友评论--"一件小事", 当事人该得到补偿的都得到了 采访宝马撞人案的记者人身安全危险 从心理学角度看宝马杀人案的判决漏洞 严打反华势力,维护法律尊严---我看宝马撞人案 从实驾宝马X5技术操作角度看苏案肇事谎言 北美朋友:从整个宝马汽车撞人案看,苏秀文的行为是失误所致 黑龙江省A-L6666号宝马故意杀人案:《精神溜号》一-----又闻法学新术语 黑龙江省A-L6666号宝马故意杀人案:真实的谎言---苏秀文案是不是也需要提审? 不能因“宝马案”传言否定网络舆论 宝马撞人案:检方力挺“操作失误”遂愿(图) 宝马撞人案的起因、经过及其将来结果分析 宝马车撞人案有关交警队的事实真相 死者丈夫为何选和解 宝马撞人案七大疑问调查 哈市“宝马撞人案”目击者 南方都市报:公民对宝马车肇事案有合理怀疑权 新浪网友 真以为老百姓什么也不知道?--宝马案的几个疑问 强坛:宝马最新内幕 上海流行问候语:“小心被宝马撞了” 为采访宝马撞人案的记者安全担忧 哈市“宝马撞人案”矛盾重重 案件可能重新调查 官方说法:“宝马”车肇事案为何判二缓三 两篇网友对宝马杀人案官方论调的有理有据的质疑 哈尔滨“宝马车肇事案”反常中的正常 哈尔滨宝马贵富的真实身份 宝马车撞人事件成街头巷议焦点 目击者至今心有余悸 哈尔滨警方:宝马车肇事案案犯并非领导人亲属 北有宝马,南有奥迪
点击这里对此新闻发表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