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心理学角度看宝马杀人案的判决漏洞
(博讯2004年1月04日)
文章来源: 心里学医生 于 2004-1-2 18:43:00 驾宝马车当众杀人一案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公愤。黑省的司法机关的判决简直令人难以置信。现在,我们从心理学的角度出发,提出一些疑问。
交通肇事犯罪应该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没有犯罪动机。所以出现交通事故后的心理状态是惊恐、悔恨、自责和内疚。当重大交通事故出现时,心理素质差的人可能会由于惊吓表现出意识失控(不能行动,甚至大小便失禁)。心理素质好的人应该表现出积极报警、救治伤员、减小事故损失的各种举动。总之,由于没有犯罪动机,事故出现以后责任人应该具备犯罪中止的各种心理状态和行动。当然还有一种例外--逃逸。逃逸的出现是需要一些客观条件的,这些条件应该使责任人认为能够侥幸逃避,不会被人发现。逃逸是另外一种恐惧的表现。本案显然也不具备这些特点。 (博讯 boxun.com)
而本案中的苏绣文的表现并非如此。事故出现以后,她没有任何惊恐、意外的表情,仅从她抱着中华烟,傲慢站在现场的照片足以证明,这种结果对她并不意外。从她把中华烟报在怀中来看,她的意识非常清醒,而且她仍然能清醒的意识到她的烟比被她所橦到那些人的生命还重要。这种对生命的冷漠、无视的心理、表情和举动恰恰符合事故发生前她说的一句话“信不信我撞死你”。所以,从苏绣文在现场的举动来看,完全符合有意实施用宝马车故意杀人的动机。
这里还要有一点需要说明。我们在分析本案的时候必须打破常规的思路。一般来说,除了精神病和亡命徒很少有人敢于当众杀人。所以,有人会怀疑苏不是当众故意杀人。确实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里这种情况根本不可能出现。因为任何人,当众杀人都不可能逃脱制裁。但是,在黑龙江我们应该刮目相看。前不久,媒体就报道过一位夫人对拦截她的交警大声警告说“我丈夫是黑政法委的,你敢动我,整死你”。外界都普遍以为是那位夫人有点疯。现在看来,那位夫人并不疯,只是有点直。苏绣文杀人案的判决,让我们真正看到了以权代法的实事。所以,长期的客观习惯已经告诉那位夫人和苏绣文,在黑龙江我什么都可以做,你敢对我说不,我就能要你的命,而且根本不用担心遭到任何实质性的处罚。实事也说明她们的预期一点都没错。
这种情况,难道这不是中国法律的耻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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